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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为民的实质

  

  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正请求权得以实现,法院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审判,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官不能对当事人一方有好恶偏见,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国家(主要是法院)应当确保原、被告双方在民事司法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诉讼地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够平等对抗,具有相同或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要求法院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告知权—当事人有权获得对其提起的诉讼事项的通知和其它有关的程序事项的通知,尊重当事人的出庭的权利—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权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尊重当事人的意见陈述权—当事人有机会向法院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享有辩论权、质证权、证明权、意见受尊重权;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只服从法律,按照庭审中接触的并经过充分质证的证据作出判决,法官在审理时应当先审后判而不能“先定后审”,任何未参加庭审的人员不应对案件的判决施加影响,更不能直接作出判决;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贯彻和落实司法公开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结果公正请求权得以实现,法院应当依据实体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在没有实体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法院不得以实体法规定不明为由拒绝审判;法院应该严格依照证据规则查明案件事实,并以证据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同时国家应当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程序运作,以使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尽量相一致。为保障当事人公正审判请求权,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此外,为使结果公正请求权不止于停留在纸面(判决书)上,我国还必须健全民事执行制度,完善执行措施,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


  

  司法为民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实质内容,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司法制度排斥当事人利用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纠纷,相反,为使当事人之间纠纷得到更加经济、及时、合理、妥当的解决,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我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也应当保障当事人有选择使用诉讼和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权利。


【作者简介】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我国的司法改革足从1988年的第十四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以后开始的。关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过程,笔者曾经在《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一书中有所论及参见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一18页。黄松有先生将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88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举行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的召开,第二阶段是从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一直延续至今第一阶段改革的中心议题是不断地探索和完善民事审判方式,做到三个“强化”;第二阶段改革的主要议题是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由第一阶段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整个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渡和推进。参见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一23页_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是在2()03年8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系统提出司法为民这一指导思想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座谈会上强调说,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司法为民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学者们也提出司法改革应当以司法为民为最高理念,黄松有先生在其《中国现代民事审判权论》一书中对司法为民的意义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另参见刘敏:长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这里所说的裁判请求权是指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广义的裁判请求权还包括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行政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等刑事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意味着,任柯人在被刑事指控时,他有只受法院的审判,并要求法院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他有权拒绝法院外的任何机关时他进行定罪量刑;行政事项上的裁判请求权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都有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
“裁判请求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念早已被学者们认同。早在19世纪的德国的法学家邓里涅克的名著《公权论》中,裁判请求权被认为是公民与国家的四种关系中(公民对国家的被动地位、公民对国家的消极地位、公民对国家的积极地位、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公民对国家的积极地位”中派生出来的基本权利。日本宪法学者宫泽俊义在其所著的《宪法》(I)一书中把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社会权及国民处于能动关系中的权利等三种,又把后一种墓本人权分为积极的公权(含请愿权与裁判请求权)和参政权两类。我国有宪法学者将接受裁利权即裁利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中的种。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82页。
纪宏:“加强宪法权利的法律保护”,载《法制日报》2001年12月12日。
同注4,第480页
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院等: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内涵与落实”学术研讨会(上)》,载《宪政时代只台湾)第25卷第3期,38页
为落实司法为民,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提出了23项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3年第6期,第9一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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