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国家应当建立有关制度消除当事人诉诸司法在事实上存在的种种障碍,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司法为民,要求立法应当降低当事人“进人”法院的门槛即降低起诉的条件,扩大纠纷可诉性的范围;司法为民,要求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纠纷必须受理,禁止法院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受理;司法为民,要求立法应当设置多元的诉讼程序并使得程序富有弹性,使得当事人比较容易、比较及时地获得纠纷的司法解决;司法为民,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禁止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强制调解;司法为民,要求从体制上、制度上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当然,司法为民,不仅要求从制度上、体制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实现,而且还要求法院在作风上、具体措施上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8]
(二)司法为民要求国家(特别是它的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以全面实现
司法为民仅仅保障当事人的诉诸法院的权利是不够的,诉诸法院的人还应当有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即有公正审判请求权。没有公正审判请求权,即使当事人获得了法院的审判,也没有实际意义。公正审判请求权包括程序公正请求权和结果公正请求权。因此,司法为民,除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以外,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公正请求权和结果公正请求权得以实现。程序公正请求权意味着当事人有获得公正程序审理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1.司法中立请求权,是指当事人有获得中立的司法者进行裁判的权利;2.平等审理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要求国家保障其诉讼地位平等的权利;3.程序参与请求权,也称为程序参与权,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议的活动的权利;4.程序自治请求权,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在产生裁判结果方面是有决定性作用;5.程序公开请求权,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要求整个司法程序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都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不仅如此,程序公开还要做到实质公开,如举证公开、质证公开、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理由公开等。追求公正结果是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司法解决的根本目的所在,当事人诉诸法院不仅希望法院通过公正的程序进行审判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也希望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
司法结果是法院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判定。结果公正请求权包括依法裁判请求权和发现真实请求权。前者是指当事人有请求法院在作出裁判时正确适用实体法的权利。后者意味着当事人有要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作出判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