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人权克减及其监督机制

  

  (二)相称性原则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第1款和《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第1款的共同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克减措施须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的程度为限,这是对相称性原则[7]的明确提及。“锡拉库萨原则”也指出,人权干预的程度和措施的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要与应对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情况的实际需要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联系。相称性原则要求独立的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和司法部门——对克减措施的必要性定期进行审查。[8]然而,至于哪些克减措施为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却并不存在任何普遍适用的抽象标准,这应根据每一紧急状态的引发因素、特性、程度和其他具体情况,结合为应对紧急状态而采取的每一克减措施的适用期间、地区及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相关因素,考虑对滥用克减措施的控制和救济手段,来对每一克减措施的必要性作出具体评判。{9}也就是说,在这一问题上,各国拥有一定的“裁量余地”,但同时应当接受有关国内、国际人权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尤其当存有疑问时,克减措施就只能适用于该国家中直接受到动荡或灾害影响的那些区域。作为非常措施,克减措施也只能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施行,并且只能在绝对必要时才被予以延长。所以,从相称性原则的作用来看,它与不可克减的权利一起构成了对可允许的克减措施最重要的限制。


  

  (三)与国际法之其他义务的一致性


  

  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三大人权公约所允许的在社会紧急状态下克减权利,仅适用于成员国根据公约所产生的义务,它并不免除成员国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这从而加强了对可能受克减影响的人权的保护。所谓其他义务是指,有关国家根据对之有效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要承担的全部相关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联合国宪章》、其他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法所要承担的有效义务。{10}就此而言,人们自然会首先想起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3条以及1977年的两项附加议定书中,所包含的最低保障的法律规则,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目前已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另外,重要者还有多项有关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工人平等权利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因为这些公约也同样得到了大量国家的批准,并且一般没有紧急状态条款。其他者例如,1951年《日内瓦难民公约》(包括1967年的附加议定书),1981年6月28日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以及国际法的习惯准则,如禁止推回(refoulement)。


  

  (四)禁止歧视原则


  

  禁止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是贯穿《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一项根本原则,对于人权的普遍尊重、保护和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项原则适用于国际人权法的整个领域,特别当危机发生时,因为歧视恰恰是在紧急状态期间最为经常发生的,如二战时一系列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美籍日本人案件。这其中以1944年是松诉美国案(。Korematsu v.United States)最为典型,当时最高法院最后以6比3的票数裁定,把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从太平洋沿岸地区迁走的命令合乎宪法,并维持对佛雷德。是松(Fred Korematsu)拒不搬迁的定罪。该案判决之后,几乎所有观察家和学者都认为,有关日裔美国人的案件,尤其是松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的一大污点,是对其保护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免受政府侵害(即使在国家宣布紧急状态下)的历史责任的重大逃避。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受到了不计其数的当代批评,有意义的是,这些批评并没有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消失。1983年这一历经四十年的错案终于得以昭雪,随后其他美籍日本人案也陆续被子反并获得赔偿。{1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