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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的宪政解读

  

  法治财政的基础工程就是财政立宪。财政立宪即在一国之内,财政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纳入宪法之中,将国民生存发展所依凭的财产权和国家履行职能所需的财政权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以财政的宪法规范统领国内的财政立法和执法,一切公共财政事物的管理,均以宪法为中心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使其具有根本法的效力渊源。目前,我国应首先完善宪法中的财政制度,明确和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职权,同时具体规定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财政权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财政立法。事实上,尽管中国的宪法立法法都规定了人大的财政立法权,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长期以来很少履行自己的宪法职责。可以说,中国财政法治的缺失,其难辞其咎。从严格意义上,这种财政立法不作为是宪法职权的怠于行使,是一种违宪。然而,由于中国宪法监督体制固有的缺陷所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被追究违宪责任,甚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都不存在立论的基础和合理性怀疑。[4]正是由于权力制约与宪法责任的缺失,财政法治在中国失去了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二、宪政与预算控制


  

  预算作为财政的预设方案,是财政运转的逻辑起点,公共财政的制度基础是国家预算。预算作为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政府财政活动的机制,是关于民众审查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制度。同时,预算作为配置公共资源的制衡结构,是一种民主政治程序。在宪政国家,预算审议是议会活动的重要内容。预算作为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规则,是公共财政运作的控制和组织系统,是代议制政治的基础,其价值核心是民主财政。具有独立财产权利的纳税人,他们担负着国家的财政供应,就必然要求控制国家的财政,以法律程序保证政府收支不偏离纳税人利益诉求,也是用法律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利不受政府权力扩张的侵犯。可见,财政民主是通过作为民主政体基础的政府预算制度实现的。然而,公民的各种权利都需要保护,而权利保护总是需要公共财政的支付,但公共财政资源常相对稀缺,因此,如何公平合理分配财政资金是预算活动的核心。[5]


  

  在法律上,预算是政府对于议会的承诺,经过议会的决议就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强制性命令。预算调整的对象针对宪政国家的物质基础,通过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分配反映了人民与政府之间财产关系,在租税国家则体现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资源的重新配置关系。预算法是现代国家财政制度的核心,财政立宪主义原则在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确立为预算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础。在历史上,民主政制确立的议会民主主义原则促进了预算从国家预算向公共预算的转化和发展。现代预算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其预算制度与议会相伴而生,是议会职权的中心是在代议制机构监督同王财政权的过程中产生的。议会是国家预算的组织制度前提,是制约专制的政治组织。此后,在英国逐渐形成了议会对国家的财政收支统一进行审议和表决的预算议会主义原则。由此可见,国家预算就是在代议制机构监督国王的财政征收权的过程中产生的,议会最终实现对财政权的控制,完整的、现代意义的政府预算才算确立。{8}受到英国预算宪政制度的影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规定了预算的基本原则,据此预算制度得以具体化并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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