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实的维度,财政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没有财政,宪政就没有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为,没有财政,国家机器就会瘫痪而陷于无政府状态,宪政秩序就不复存在。没有财政,人权多数是空洞的口号和虚幻的梦想。在哀鸿遍野、民不聊生的国度,人权只是真实的谎言。权利需要钱,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3}与此同时,正是在宪政精神的指引下,财政才不断地发展、进步,公共财政才得以建立。从王权财政到公共财政的深刻变化,是宪政进步的结果。正是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宪政赋予财政以全新的内涵。在宪政国家,财政的宗旨和原则都较之以前发生了质的飞跃。这表现为:首先,财政被定义为一种服务于大众的公共物品,它源自于人民的公共需要,因此必须受到人民的制约;其次,财政权力不再是一种单纯用于统治的工具和手段,它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同时也在此范围内受人民的监督;再次,财政的民主基础备受重视,人民通过议会行使对财政的决定和控制权成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后,财政法的功能开始转向保障财政的民主之治,人民的基本权利的财政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4}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形成如下认识:宪政国家的财政是民主财政、公平财政和法治财政。
第一,民主财政着眼于财政的民意基础,财政权作为国家权力,其享有和行使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才具有正当性。西方学者将财政资金的征收比喻为“温柔的抢劫”或“保护费的合法收取”,其不同于暴徒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主财政是国家经人民同意,按法定程序,公开透明的理财和治财的过程。民主财政来源于人民主权的宪政原则。财政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正因为如此,财政的征收、流转、使用等重大问题,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民主财政所要求的无非是赋予普通的个体公民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利。民主财政具体表现为,保障人民真正行使国家财政事务的决定权,保证国家财政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民主财政还意味着财政的人民主体性、人民目的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只是民主财政的表层含义,实质意义上的民主财政是指财政的人民主权。在中国计划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轨时期,“民主理财”成为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是民主财政的具体体现。在计划体制下,财政运行过程封闭于国家机关系统内部,民众与财政权力绝缘,不能参与财政运行过程,也无法对财政权力进行监督。而民主理财则打破政府闭门造车式的财政模式,使财政更加公开透明,实现财政的民主参与。通过国家理财到民主理财的转变,实际上是还权于民的过程。社会主义国家公共财政的权利主体是人民,国家只不过作为代理人对人民财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但在行政主导型的财政体制下,财政成为政府的专营。原本政府代人民理财异化为政府包办代替。当然,民主财政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来表达和实现的,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民主理财意味着议会主权对行政主导的否定,虽然政府作为人民财产代理人的身份没有改变,但政府财政权力形成于、受制于代议机构。在宪政国家,财政议会中心主义要求一国的财政事务必须经议会议决,否则违法。日本宪法一方面规定行政权的主体为内阁,同时特别另设一章财政,强力认定国会对财政的监控权能。日本宪法第83条规定:“处理国家财政之权限,应依国会之议决行使之。”{5}财政议会中心主义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的至上权威。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受制于人民代表大会,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这是中国民主财政的基本保障。当然,世界民主政治发展至今,人们不再满足于单一的代议制民主,而要求参与民主。因此,民主理财还要求财政权力的行使接受人民的直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