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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的宪政解读

中国财政的宪政解读


On the Constitutionalism And Finance


王世涛


【摘要】宪政缘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利益纷争,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冲突集中表现在财政上。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宪政产生、发展围绕着财政,财政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宪政赋予财政以全新的内涵,宪政国家的财政是民主财政、公平财政和法治财政。在财政体制中,预算和税收的正当性意味着纳税人的同意和授权,议会审查和监督是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宪政机制,重塑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权威是确立中国财政秩序的根本。
【关键词】宪政;财政;预算;税收
【全文】
  

  近几年,随着中国宪政的纵深发展,财政的问题日益凸显。财政作为宪法研究的重要内容,本身即是宪法问题。财政不仅是各国宪法文本的重要内容,而且一直是传统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名着《英宪精义》中专设“财政”一章,探讨国库与法律的关系,日本当代宪法学家都把财政作为其宪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1]但是我国宪法理论研究从来都忽略财政问题,宪法教科书几乎从不涉及财政,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始终都不曾有过对财政的专门论述和深沉思考。[2]目前,“财政宪法”已逐渐成为宪法学研究范式转变的一个标志。{1}当下,加强财政的宪法学研究非常必要。


  

  长久以来,纷乱无序的中国财政让人忧虑:在大力倡行法治的今天,中国的财政仍法度缺失,表现为巨额财政资金的动用有时全凭“一枝笔”,财政部门拥有一些不受限制的财政资金调配和使用权。[3]租税国家的立国之本是纳税人,可纳税人在中国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上的尊重,对于由自己血汗累积而成的财政资金,国家机关如何使用、支配,纳税人无从知晓;对国家财政资金违法占用甚至无度挥霍,纳税人却无可奈何。席卷全国的“审计风暴”揭露出来的财政资金流失的现象令人怵目惊心,但这其实只是冰山一角。“审计风暴”对中国财政秩序的整肃成效不可低估,但财政法治不能依靠一次次的行政风暴,而应该代之以稳定持恒的宪政与法律控制。可以说,中国财政法治的缺失根本原因在于财政制度缺乏宪政理念,乱象丛生的中国财政呼唤着法治与宪政。


  

  一、宪政与财政的基本关系


  

  从历史的维度,宪政产生、发展围绕着财政。1215年19世的世界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自由大宪章》即是英国国王和贵族、平民因财政问题激烈斗争并最终达成妥协的结果。在封建社会末期,围绕着财政革命的市民运动风起云涌。17世纪以后,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查理一世与议会之间多次因财政问题爆发冲突,最终引发了内战。1649年,查理一世因为践踏财政的宪政原则而被送上了断头台。]688年,英国经不流血的“光荣革命”确立了议会主权的宪政原则,这正是为了对抗国王的财政专权;美国的革命则发端于北美十三州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因财政利益的争夺。在美国独立战争前,赋税问题就成为北美殖民者与宗主国之间整个斗争的核心,独立战争更是直接起因于宗主国的课税和干预。1776年7月4日,北美十三个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确立了“无代议士不纳税”宪政原则。步美国后尘的法国宪政革命也因财政危机而动荡曲折。国王路易十四经常以种种免税特权对贵族和教士进行收买和驯服,正是这种仅有少数人可以享受的免税特权加上对平民的苛征激化了社会矛盾。1787年,路易十六要求举债和增税,导致其与高等法院的持续冲突,引发了法国大革命。就在这一年,法国发布了着名的《人权宣言》,规定人民财产不得任意侵犯,将财政的宪政精神融入宪法和法律之中。{2}以此为契机,法国终于走上了宪政之路。从以上宪政发展史可以看出,正是以财政斗争为契机而引发的对专制权利的限制,宪政才得以确立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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