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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正当性

【作者简介】
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从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Legitimacy与Legality这一对概念在西方学术思想源流中,特别是在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经历了不同的概念与问题发展史。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考察,Legitimacy 的概念与自然法思想是紧密相关的,其基本特征是对待法律或统治秩序的二元观念,划分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神法或人法,目的在于对现存法律或统治秩序的检验与批判。Legitimacy 所关涉的是社会中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以及为实存的法律秩序所提供的正当性证明,它是政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内在基础。而Legality 概念的显明则是在法实证主义出现以后,在这种理论主导下,强调的是法律秩序的实际存在以及行为者对法律的服从和遵守。在此背景下,Legality 表现为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与国家制定颁行的实证法律相对应,合于现行实证法律的行为即具有 Legality。因此,以法秩序或具体的法律为连接点,Legitimacy 强调的是该法律或统治秩序的正当或适当与否的评价,而 Legality 则指在该法律秩序下的行为或制度是否符合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确认。在西学中译过程中,由于没有考虑到中西文化的差异,这一对概念的翻译存在一些混乱和错误。在中国的话语体系下,当以“正当性”与“合法性”对译 Legitimacy 和 Legality 为宜。关于Legitimacy与Legality这一对概念的详细区分及其妥当译法参见刘毅:《“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载《博览群书》2007年第3期。
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命题,即从事实命题不能推导出价值命题。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1页。
参见胡伟:《在经验与规范之间:合法性理论的二元取向及意义》,载《学术月刊》1999年第12期。
阿尔蒙德、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显而易见,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状态,这一理论阐释不可能从经验上获得证实。但就本质而论,社会契约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经验地描述社会和国家的真实起源,而是一种确证近代政治正当性的理性论证过程。它的根本功能是通过契约阐释国家如何获得了政治权威的正当性,而其所以能够如此,关键在于近代西方社会实践的需要和契约方法本身所具有的理性特征。参见靳继东:《契约观念与正当性——一个政治哲学史的视角》,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5期。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62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页。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expanded edition,p.137.转引自周保松:《稳定性与正当性》,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6期。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84页。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85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4页。
参见刘杨:《法治的哲学之维——正当性观念的转变》,吉林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参见石元康:《天命与正当性:从韦伯的分类看儒家的政道》,载《开放时代》1999年第6期。
参见石元康:《天命与正当性:从韦伯的分类看儒家的政道》,载《开放时代》1999年第6期。
参见陈贇:《自发的秩序与无为的政治——中国古代的天命意识与政治的正当性》,载《中州学刊》2002年第6期。
参见许纪霖:《近代中国政治正当性之历史转型》,载《学海》2007年第5期。
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
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7页。
刘茂林:《宪法究竟是什么》,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
陈云生:《我国宪法价值目标的阶段性转变与终极价值目标的确定——改革开放30年中国宪法的历史性进步》,载《新视野》2009年第1期。
参见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38页。
参见孙伟平:《论价值的主体性与客观性》,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参见李小萍:《宪法有效性的界定——以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理论为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参见韩大元:《略论宪法正当性》,载《法学》1995年第2期。
艾玛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6页。
参见李小萍:《宪法有效性的界定——以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理论为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马克思主义哲学词典》,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83页。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修订版),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文版前言第1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页。
陈晓枫、易顶强:《论宪法秩序形成的文化内涵》,载《太平洋学报》2009年第5期。
参见阚珂:《<共同纲领>——新中国的政治基石》,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2年第2期。
关于法国“合宪性规范整体(或体系)”的构成,参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页。
参见穆兆勇:《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载《公民导刊》2008年第3期。
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98页。
参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1页。
参见刘荣刚:《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历史经验》,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
肖蔚云:《新中国宪法五十年》,载《求是》2004年第18期。
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具有严重的缺陷,但是对于我们体认中国宪法的精神实质和宪法的正当性基础仍然具有重要的反思意义。
宪法秩序是反映和概括宪法运作状态的宪法学范畴。宪法秩序是基于人们对一定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所变成的实然社会秩序。实然的宪法秩序由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及三者的有机关联和系统协调所构成,是成文宪法、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间形成的具有耦合关系的统一体。作为一个过程,它表现为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制宪或修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循环过程。它由两个环节组成,一个是成文宪法适应、反映现实宪法的过程,一个是成文宪法规范和调节现实宪法的过程。参见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4页。
许崇德:《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载《法学家》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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