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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正当性

  

  由于极“左”的指导思想和政治路线,1975年宪法偏离了《共同纲领》奠定的并为1954年宪法所贯彻的宪法正当性的要求。首先,从制定程序上看,1975年宪法修改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表现在:一是通过宪法修改的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代表不是选举产生的,而是经过协商产生的,从而造成民意代表机关基础的薄弱;二是在1975年宪法修改的过程中,1954年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其次,从基本价值趋向上看,1975年宪法实际上背离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表现在:一是在指导思想上,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基础;二是在宪法规范上,对1954年宪法确立的科学的内容做了不切实际的调整,规定了许多违反客观发展规律的内容。[48]因此,1975年宪法在价值追求和制度安排上都没有很好地体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价值普适性与文化传承性的统一,从而不可能很好地体现社会共同体的终极人文关怀。由于偏离了宪法正当性的要求,1975年宪法成为反映“左”的错误的、存在严重问题的一部宪法,并因而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规范社会生活的有效性。


  

  由于社会形势的转变,1978年宪法试图回归《共同纲领》奠定的并为1954年宪法所贯彻的宪法正当性的要求,克服19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例如,它继承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去掉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强调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参加民主管理;有关国家权力体制和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安排较1975年宪法更为科学和完善。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宪法的正当性要求。但是,由于当时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形势并未从“文化大革命”中完全解放出来,1978年宪法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在宪法理念和基本内容上仍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很好地贯彻宪法正当性的要求。从修改程序上看,1978年宪法是由中共中央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拟订具体草案后直接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对民主协商的制宪原则体现的不够彻底。从宪法理念上看,1978年宪法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指导思想,在宪法内容中过多地规定了专政的和不符合现实的内容,宪法正当性所要求的终极人文关怀、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的统一等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最终导致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虽然其颁布实施后不久就进行了两次局部修改,但是从总体上看它仍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


  

  1982年宪法重新回归《共同纲领》奠定的并为1954年宪法所贯彻的宪法正当性的维度,在制宪程序和内容安排上都较好地体现了宪法的正当性的要求。首先,1982年宪法继续坚持了《共同纲领》所开创的民主立宪传统,贯彻了民主协商原则。在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在全民中进行了4个月的讨论。1982年4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4月27日新华社播发了宪法修改草案全文,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5月至8月,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讨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也参加了讨论。9月至10月间,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的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修改。[49]广泛的政治协商和民主讨论,为1982年宪法在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上的正当性与科学性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证。其次,从内容安排上看,1982年宪法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全面总结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重新回归《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指导精神和基本原则,并在内容和形式上做了符合现实国情和时代精神的发展和扬弃。从总体上看,1982年宪法以广大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为终极关怀,秉承人民民主的宪法理念,在基本价值体系和根本制度框架的安排上较好地体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价值合理性与现实有效性、价值普适性与文化传承性的统一。因此,“它是一部继承和发展1954年宪法优良传统、体现新的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好宪法。”[50]而且,该宪法在颁布实施后根据社会的发展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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