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解释是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显然,如果我们不首先理解和解释宪法,那么就无法开展合宪解释。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合宪解释的法律解释性质,更应看到合宪解释与宪法解释的联系。可以说,合宪解释离不开宪法解释,甚至不得不首先解释宪法。正如我国台湾地区一位学者所言:“合宪性解释系以法律为对象,性质上属法律体系解释,在其具体化的过程中,须对宪法加以诠释,一方面在于保全法律,以维护法秩序的安定,他方面亦在开展宪法,以实践宪法的规范功能。”[28] 亦正如德国哥廷根大学公法教授Christian Starck先生所指出的:“所谓合宪解释(verfasungskonforme Auslegung)者,并非在解释宪法,而是解释法律。不过由于以宪法为取向的法律解释,其前提在于解释宪法,于此观点之下,合宪解释亦属宪法解释所要探讨问题的课题。”[29]
【作者简介】
上官丕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230页;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137页。
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79页。
吴庚著:《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362页。
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第230页。
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71页。
孔祥俊著:《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123页。
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第217 、221页。
苏永钦著:《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335页。
许育典著:《
宪法》,台北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2006年10月版,第38页。
吴庚著:《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362、365页。吴庚在一篇文章中明确强调:“符合
宪法之法律解释”,是指“一项法律条文的解释,如果有多种结果,只要其中有一种结果可以避免宣告该项法律违宪时,便应选择其作为裁判的结论,而不采纳其他可能导致违宪的法律解释。”参见吴庚:《论
宪法解释》,载《法令月刊》第41卷8期,第6页。
郭卫华主编:《“找法”与 “造法”——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137页。
转引自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4页。对此,我国台湾地区苏永钦教授评论认为,瑞士学者的三分法中的所谓“保全规则”,实质上也是在几种可能的解释中有所取舍的规则,如果并入冲突规则作为一种次类型,在逻辑上更清晰。在用语上,“解释”一词时而指规范内涵的初步解析,时而指最后诠解的结果,故以“解析”规则取代“解释”规则以便区分。也就是采用“解析规则 / 冲突规则”的二分法,但在冲突规则下再分成涉及违宪疑虑者与不涉违宪疑虑者。详见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4页。
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84—95页。
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0页。
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0页。
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1-92页。
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93页。
参见苏永钦:《合宪法律解释原则——从功能法上考量其运用界限与效力问题》,载苏永钦著:《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11、112、141页。
韩大元:《论
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第4-5页;韩大元:《论合宪性推定原则》,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51页。
值得提及的是,有的学者将学界通常所称的违宪审查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分解为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明显违宪原则三个原则。该学者认为,法律合宪性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是否合宪存在争论的案件中,违宪审查机关应运用各种可能之推定来论证法律的合宪性;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是指法律是否合宪存在不同的解释意见时,应尽量采纳使法律合宪有效的解释;明显违宪原则是指除非法律违背
宪法的情形达到明白无误的程度,否则违宪审查机关不能宣布系争法律违宪无效。当然,该学者所说的“违宪审查中的法律合宪性解释”不同于本文所说的“法律适用中的合宪解释”。他认为,法律合宪性解释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多种意义中择一加以适用,也就是说,违宪审查机关在实施违宪审查时,如果发现系争法律是否合宪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其中一种解释是合宪有效,其他解释为违宪无效,应采用使法律合宪有效的解释;二是系争法律条文的含义之转换,也就是说,按照法律条文的本来含义,系争法律条文就存在违宪无效的可能性,为了尽量使系争法律条文合宪有效,违宪审查机关就应利用体系解释、限缩解释等解释规则将系争法律条文的含义解释为与
宪法保持一致。详见欧爱民著:《
宪法实践的技术路径研究——以违宪审查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83、87、98页
陈新民:《立法者的审慎义务与释宪者的填补任务——由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教室十字架案谈起》,原载1988年8月“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一辑。参见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34、438页。
转引自陈新民:《立法者的审慎义务与释宪者的填补任务——由德国联邦
宪法法院教室十字架案谈起》,原载1988年8月“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一辑。参见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438、440页。
Christian Starck:《
宪法解释》,李建良译,原载1997年7月《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4期,参见李建良著:《
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台北市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2月第2版,第210页。
宪法解释,顾名思义,就是有权解释
宪法的机构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
宪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参见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41页。
莫纪宏:《宪政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55、60页。
韩大元:《论
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第4页。
吴庚著:《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365-366页。
Christian Starck:《
宪法解释》,李建良译,原载1997年7月《台大法学论丛》第26卷第4期,参见李建良著:《
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台北市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2月第2版,第2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