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宪解释与宪法解释
合宪解释是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而宪法解释是对宪法所作的解释,[25] 显然二者是有所不同的。由于合宪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所以合宪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关系。
宪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区别。例如,莫纪宏教授认为,宪法解释无疑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故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皆服从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但宪法解释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解释,宪法解释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解释规则,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违宪审查成为宪法解释发生的重要条件,而普通的法律解释则是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混合体。此外,宪法解释由于宪法解释对象——宪法相对于普通法律的特殊性,故宪法解释在解释原则、方法、程序、效力以及解释机构方面都有区别于普通法律解释的地方。[26] 又如,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是不同的解释活动,两者遵循不同的解释原则和规则,它们的基本区别点在于:一是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与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一般法律的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与价值体系问题有关;二是就规范的结构与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十分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价值体系;三是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同时,韩大元教授认为,这种界限是相对的,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之间实际上还存在原理或规则上的联系。“实际上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过程是同步进行的,对于宪法解释者而言首先需要正确把握法律内容,并把已确定的法律内容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比较,最后确认其是否符合宪法。”[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