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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宪解释

  

  第三种观点是将上述二种观点结合起来界定合宪解释,既强调依照宪法来解释法律,又强调在多种解释中应当选择最符合宪法精神者。例如,有学者认为,合宪解释是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的简称,是指应依宪法之规范意旨及价值体系解释法律,而于某项法律规定有多种解释可能时,为避免该项法律被宣告为违宪,应采可导致其合宪之解释,以维护法秩序之统一。[11] 又如,有学者认为,合宪解释是指以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范来解释法律条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文,应为无效;如果一个条文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可能时,应当采用合于宪法精神的解释。[12]


  

  第四种观点,瑞士学者Campische 和N.Müller等人认为,合宪解释有三种情形:一是单纯的解释规则,指宪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法律解释时直接发生一定的影响;二是冲突规则,指在数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应当优先选择与宪法内容相符的解释;三是保全规则,指当法律有违宪之嫌而有数解释可能性时,应选择不违宪的解释。[13]


  

  第五种观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教授认为,合宪解释至少包括6种不同的解释活动:一方面,就狭义的法律解释而言,合宪解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解析规则性质的合宪解释,这种合宪解释称为“宪法引导的法律解释”,指把宪法规定用于法律规范的初步解析上,让宪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解释时发生一定的影响;另一种是冲突规则性质的合宪解释,它不同解析规则性质的合宪解释,它是以多种解释的存在为前提,以选择解释、解决冲突为目的的一种规则。这种合宪解释,可再分两种:(1)涉及违宪疑虑的合宪解释,是指在所要解释的法律有违宪疑虑而有两个以上的解释可能性时,要求选择可消除违宪疑虑的解释,这种合宪解释称为“避免违宪的法律解释”;(2)不涉及违宪疑虑的合宪解释,是指在有多种解释可能但没有违宪疑虑的情形下,在合宪的范围内寻求与宪法更和谐、更能落实宪法旨意的解释,这种合宪解释称为“趋向宪法的法律解释”。另一方面,就广义的法律解释——造法活动而言,在解释者超越法律规范文义而以宪法为“法律补充之源”的再造时,合宪解释同样可分三种:“宪法引导的法律再造”、“避免违宪的法律再造”和“趋向宪法的法律再造”。苏永钦教授还把以上6种不同的合宪解释活动,制作了一张图表来描述(如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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