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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讨与创新

  

  2.规范法官的职业经验要求,完善法官逐级晋升制度


  

  尽管现行法官法规定了法官任职的年限要求,但是,总的看来,不很规范,也不尽合理。法官逐级晋升制度也没有很好建立起来。因此,笔者建议: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应当具有1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只能从下一级法院法官中产生,并有一定的职业年限要求。其中,拟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5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经历;拟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经历;拟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经历。上级法院法官主要从下级法院法官产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


  

  从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的也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要求:第一,检察官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至少有7年的职业经历;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至少有12年的职业经历;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至少有17年的职业经历。第二,律师担任法官职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是二级律师;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必须是一级律师。第三,法学教授担任法官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是法学副教授以上职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必须是具有法学教授职称。


  

  3.领导职务的法官应从法官队伍中产生,提高人民法院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法官是一个职业化、精英化的特殊群体,特殊的职业特点和规律决定了法院的领导层也必须是谙熟审判业务、了解审判规律的人员,人非圣贤,亦非神仙,其他行业的精英,未必就是法官的精英,因此,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必须从法官队伍中产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领导的素质和效果。


  

  4.改革现行法官选举和任命机制,确保法官独立地位


  

  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摆脱行政干扰,应当改变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做法。笔者建议:第一,取消选举方式产生法院院长,所有法官以及法院领导职务均通过任命产生;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国家元首任命;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各专门法院法官的任命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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