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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讨与创新

  

  如此改革面临最大的困难可能是:第一,法官职位能否吸引那么多人来报考法官学院接受培训?如果不能的话,提高入学和毕业的淘汰率将是一句空话。第二,各省成立法官学院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而且需要一个过程。笔者认为,基于目前我国法官待遇普遍不高,权利保障不充分,行使职权难以独立的状况,法官职位的吸引力不容乐观,但是,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步伐的加快,司法权威将进一步得到确立,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将从制度上得到保障,法官作为社会中高素质、高待遇、高地位的群体将成为许多人的奋斗目标。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各省市成立一所法官学院的软硬件是具备的,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官人力资源,他们是一支重要的培训师资力量。


  

  (三)成立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


  

  名称可以是“法官遴选委员会”,分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和“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两级体制,分别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市辖区的法官遴选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大、党委组织部门和法院等部门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由于法官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的,所以,该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大领导下开展工作。该机构主要负责法官遴选过程中的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必要的考核和考察;提出任命建议等。


  

  (四)确立科学规范的法官遴选程序


  

  统一规定法官遴选的程序,包括初任法官、上级人民法院法官和领导职务法官的遴选程序,建立和完善体现法官职业特点和遴选规律的程序制度。


  

  1.拓宽法官遴选的来源和渠道,建立和完善从社会上优秀人才中选拔法官的制度


  

  初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大学本科法律专业毕业、通过司法考试并在法官学院参加过法官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拔,具体由各省“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的重点在考试环节。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考试内容和形式必须科学设计,突出法律的实践性,重点考核应试者是否具有法官的内在素质。


  

  在坚持法官基本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扩大法官遴选的来源和渠道,除了从法院的优秀工作人员(如法官助理)中选任、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选任外,特别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从人民法院以外的社会上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遴选或招考法官,原则上从具有相关基层工作经验的法官或其他优秀的法律人才中择优录用”。优秀法律人才应限定为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取消目前法官法和《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中的“法律工作经历”的含糊和宽泛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一次选拔高素质法官的尝试,即从一级律师、法学教授和研究员中选拔高级法官,积累了初步的经验。甚至,笔者还认为,从检察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中选拔法官,不仅适用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还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随着法官社会地位的提升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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