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法官职业培训与法官遴选相结合,完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注:《法官培训条例》规定的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本文所称的培训仅限于预备法官培训。)
审判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职业培训是法官强化职业技能,提高职业素质的重要途径。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培训条例》明确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拟任人民法院法官的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门的职业培训,方可被任命为法官。这对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产生积极的影响。《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要“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职业培训是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目前这种法官培训机制还不能很好适应法治现代化和法官职业化的发展需要,应进行改革和完善,将法官职业培训与法官遴选相结合,作为法官遴选程序中的一个环节。首先,将取得法官职业培训作为法官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培训的基本作法,在通过司法考试以后,有意谋求法官职位的,可以报考法官学院,经考核被录取后接受法官职业培训。为了保证生源的高质量和同质性,入学最好采取全国统一招考的方式,可以认为是法官遴选的初次选拔。应当提高入学淘汰率和毕业淘汰率,以激发竞争机制,保证培训质量。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入学考试的淘汰率相当高,每年约有3500人参加考试,只有120人能够通过。[4]培训的时间为2年较为合适。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的考核,考核通过者可以经过审查考核后被任命为初任法官。其次,完善法官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机制。根据现行规定,除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以外,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根据需要和条件,还可以设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将职业培训纳入法官遴选程序之后,培训的任务要比现在重,现行规定的预备法官培训均由国家法官学院承担的任务过重,因此,建议各省市以高级人民法院为依托,成立法官学院并统一名称,负责法官职业培训。为了保证培训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不再成立地(市)级法官培训机构。法官职业培训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省分别负责所辖区的法官职业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