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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讨与创新

  

  (3)法官产生受地方制约。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由地方权力机关产生的法官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在审判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主义的倾向,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4)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没有设立。与许多法治化国家设有专门负责法官遴选的机构如德国的“司法遴选委员会”等相比较,我国目前缺乏这种专门机构,导致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出现遴选程序不规范、不公开透明,各地作法差别太大,人大对法官的任命与其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必须有一个机构负责法官遴选工作,包括对候选人的审核、提名、考察、上报,同时负责相关事务和政策的协调。


  

  二、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创新思路


  

  (一)提高法官任职资格中的法律专业资历要求


  

  应明确规定法官任职资格中的法律专业学习资历为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法官是具有系统的法律学问、专门的思维方式和相应的职业伦理的特殊群体,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其遴选条件也应当与其素质要求相对应。长期以来,我国法官角色被严重行政化,法官所处的司法体制是由同级政府掌握人、财两权的行政化体制,法官群体内部管理制度是行政式服从关系的制度,法官的思维方式是按照行政官吏的模式来培养和倡导的,[3]因此,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官的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与一般的行政官员并无两样,无法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以前我国法官遴选机制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官的特殊性。基于这种职业的特殊性,大学法律专业设计了一整套教学计划和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训练,这不仅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律专业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初步掌握法官的职业技能,形成法官的职业思维,养成法官的职业伦理,树立法官的职业理念,并且,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采取了多种教学形式来强化教学效果。法官特定的素质有时是在特定的环境和氛围中潜移默化而修炼和养成的,而有些素质如职业伦理,则难以通过明确的指标来考核。综上,大学本科阶段的法律专业的学习对法官职业素质具备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所有这些,非法律专业教育都难以达到。因此,应当取消现行法官法“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条件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任职资格中的法律专业学习资历为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不具备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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