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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讨与创新

  

  2.法律工作经历认定范围过宽,难以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


  

  尽管从1995年法官法的颁行,到2001年法官法修正,到2008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发布,我国对法官职业经验的任职要求在不断提高。根据现行规定,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2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5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这说明我国对法官任职的职业经验有了基本要求,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但总体来说,仍存在法律工作经历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6年2月24日对法官法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从事法律工作”的涵义解释为:“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这样界定很宽泛,在上述如此之多的机关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或者跟法律事务接触不多,这些工作难以体现法官遴选所需要的法律职业的特点,不利于保证法官的素质。如果这些要求流于形式,则违背了强化拟任法官法律职业经验的初衷。


  

  3.职业培训资历要求或缺,没有将职业培训与法官遴选程序结合起来


  

  无论是法官法还是《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法官任职资格条件没有对专业培训资历作出明确要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官培训条例》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但是,我国目前推行的这种法官培训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已经经过法官遴选程序被录用的人员进行的一次岗前培训,是遴选后的培训,而不是遴选前的培训。这种制度弊端在于,由于没有要求遴选前培训,法官遴选时没有对这个指标进行考察,这对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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