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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讨与创新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检讨与创新


王琦


【摘要】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如下弊端:对法律专业学习资历要求过低,弹性过大;法律工作经历认定范围过宽;职业培训资历要求或缺;法官遴选程序不规范;缺乏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等弊端。创新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明确规定法官任职资格中的法律专业学习资历为全日制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将法官职业培训与法官遴选相结合,完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成立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确立科学规范的法官遴选程序。
【关键词】法官;遴选;资格;科学
【全文】
  

  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规定法官资格、选任法官机制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官的任职资格。包括:一般性的条件,如年龄、国籍、健康状况等;法律专业学习经历和法律职业经历,如对法律专业学历、司法考试资格、法律职业经验、法律执业资格等的要求;品行资格,要求品德高尚,操守良好。此外,还有限制性规定,不能从事法官的情形及法官回避性规定。第二,法官的选任机制,包括:选任法官的主体,是指由谁来审查考核法官候选人、任命法官;选任法官的方式;选任法官的具体程序。(注:也有人认为,法官遴选制度还包括法官的晋升机制和法官的考核机制。)法官遴选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严格、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它对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主要弊端


  

  自1995年法官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在规范化、科学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这对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是,毋庸讳言,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仍然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现在:


  

  1.对法律专业学习资历要求过低,弹性过大,不利于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


  

  法官法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法官任职的法律专业学习资历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该条规定中不难看出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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