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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研究

  

  4.按照法理,上例中法院应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如此一来,又似乎脱离了正义情感,进而使诉讼带有某些投机性色彩,笔者认为,此时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消除不妥当的释明),提示当事人应该变更诉讼请求的数额,即变更为“请求确认自9月2日起与被告之间的8万元侵权之债不存在”,这样一来原告就能获得胜诉判决。倘若当事人不响应法官的释明,仍固执己见,则判决他完全败诉。


  

  5.即便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并非意味着积极确认被告对原告的10万元债权存在,因为可以依据争点效的理论,当权利人另行起诉时,前诉中关于债权数额所作之判断对后诉仍有约束力。


  

  (二)请求“确认从9月2日起与被告的10万元侵权之债不存在”,这是原告就债权的最高金额作出的表明全部否认其存在的请求方法;对于这种方式的请求,原告已就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全部金钱数额为具体对象,否认该金钱的存在而要求判决,其诉讼标的已明确特定。如果又出现上述的可分金钱债权时,也首先应该由法官行使释明权,提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数额,倘若原告固执己见,则判决其败诉。


  

  (三)请求“确认从9月2日起与被告之间超过4万元的侵权之债不存在”,这是原告不表明债权的最高金额,而仅就超过一定金额的债权为限定否认的请求方法。对于这种方式的请求,可自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中获知有争执的全部债权数额。既然原告诉求法院判决超过4万元的以上的6万元侵权之债不存在,所以判决的既判力范围只能以这6万元为限,因为原告在诉讼中所自认的4万元并非诉讼标的,被告只有提出反诉或另行起诉获得判决后,才能对该4万元产生既判力。{5}另外,如果法院审理结果认为超过4万元以上尚有一部分债权存在,则其处理方法同上。


  

  六、结论


  

  只要涉嫌侵权人具有确认不侵权确认诉讼的诉的利益,无论其将诉讼标的表达为“是……”或“……有效”或“……存在”的积极性确认,还是“不是……”或“……无效”或“……不存在”消极性确认;是表达为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还是侵权事实关系;是表达为现在的侵权关系,还是“过去”的或是“将来”的侵权关系;是表达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原告与第三之间的侵权关系;是表达为对侵权关系不存在的确认,还是对一定数额以上的侵权之债的关系不存在的确认,只要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法院都应该承认其诉的利益,而不能局限于传统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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