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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研究

  

  因此,不能对“将来”的法律关系作出确认的命题也只是一个大致妥当的命题,即在特殊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有诉的利益,就可以对“将来”的法律关系作出确认。按沙米尔、被尔查两人的意见,英美法是否接受对未来法律关系的宣告判决申请,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争端是否已经充分明朗化、具体化,而不单单是假设性的、抽象性的和学术性的问题。{2}


  

  四、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的确认


  

  尽管作为确认对象的诉讼标的通常都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但也不应当限于此。因为,为了消除原告地位的不安定,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确认的诉讼也可能是有效且妥当的。{1}例如上文中甲以丙为被告,提起“自己与第三人乙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的确认之诉。又如:在一起侵权事故中,有两个以上“自称没有对权利人侵权”的当事人间发生争议,原告(其中的一个“自称没有对权利人侵权”的当事人)可以以其他的“自称没有对权利人侵权”的当事人为被告提出“自己与第三人(权利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在这种情形下,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未成为该诉讼的诉讼标的。


  

  日本法学家高桥宏志将这一命题予以一般化,即“原告要求获得现实性保护的地位有可能与诉讼标的相分离”。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与诉讼标的相分离”,并非就是指该诉讼没有任何诉讼标的,显然该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存在的,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该结论是从传统的一般观点的视角所作出的归纳,因为一般认为诉讼标的都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这里却超出了常理,所以必须正确地理解这个结论。


  

  五、对一定数额以上的侵权之债不存在的确认


  

  例如,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和解,9月1日涉嫌侵权人已经履行完了和解协议即赔偿了权利人一些金钱,但是权利人仍不肯罢休,又要求涉嫌侵权人再支付10万元,于是涉嫌侵权人以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所起诉的诉讼标的金额范围有无特定;另一个是法院就该诉讼所作的判决,其效力所涉及的范围如何,是否因原告的请求方法不同而影响判决的范围。就上述例子而言,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有三种方式:


  

  (一)请求“确认从9月2日起与被告的侵权之债不存在”,这是原告不表明债权金额,而全部否认债权存在的请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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