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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研究

  

  所以,我们不仅应该承认对侵权法律关系的确认,还应该承认对侵权事实关系的确认。根据民法理论,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因果联系和过错。当某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时,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形:{3}


  

  (一)请求确认损害事实不存在


  

  法律意义上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往往指损害不具有可补救性。1.从量上看,损害虽已经发生,但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否则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2.从质上看,损害在本质上是对权利侵害所产生的后果,但如果是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则该利益必须构成权利中的一项内容,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否则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3.一般认为,损害的对象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如果损害的对象是相对权即合同债权,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二)请求确认某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存在


  

  它包括因果关系完全不存在;或虽然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联系过于遥远;或只是引起某种损害的间接原因,但其中还介入了其他原因才造成了损害结果。此时,行为人可能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例如,在不知道权利人有心脏病的情形下辱骂权利人,导致其病发死亡,这里涉嫌侵权人就只对权利人的死亡负部分责任,此时,涉嫌侵权人可以提起一定数额以上的侵权债务不存在的确认诉讼,即确认不侵权诉讼。


  

  (三)请求确认过错不存在


  

  “过错”在诉讼法上不能直接成为证明的对象,能直接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是诸如“酒醉驾车”等能被评价为“过错”的具体事实。同理,能够证明过错不存在的事实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权利人的同意、自助行为、权利人的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意外事件等等,但是这些都是要件事实,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而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是那些使要件事实得以充实化的具体事实。


  

  一般认为,只要损害事实、因果联系和过错有一项事实被确认为不存在,就能证明侵权事实关系不存在,从而就可以使纠纷得以根本性或全括性地解决,所以就应该承认对这种侵权事实不存在的确认利益。


  

  三、对“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侵权关系的消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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