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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下)

  

  六、特殊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


  

  (一)非法所得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割


  

  举证责任的分割不仅仅限于特殊民事案件。在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同样存在着举证责任的分割问题,因为这类案件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非法所得案件就是其中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该条规定,所谓非法所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从而被视为非法所得的犯罪。非法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地获取了数额巨大的财物,但非法获取财物的手法本人说不清楚或者不想说清楚,司法机关又尚未查明。第三,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履行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法定义务,必然会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就构成非法所得罪。


  

  在上述四个要件中,第一、三、四个要件,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有第二个要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非法所得案件中,举证责任可以在检察机关与被告之间分割。当诉讼开始后,应当先由检察机关承担上述第一、三、四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当检察机关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之后,再由被告方承担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要求被告对其巨额财产的来源加以证明。如果被告不能合理地说明其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就说明被告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进而断定其巨额财产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治罪。


  

  (二)公害犯罪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割


  

  在刑事诉讼中,公害罪的构成包括如下四个要件: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广大的社会公众;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的利益;第三,犯罪主体是掌握某些技术秘密的企业;第四,被告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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