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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结语:哈耶克的“否定性正义观”


  

  经由对哈耶克关于自由市场秩序“去道德化”的论辩与有关社会正义拟人化建构手段的观点的讨论,我们发现,“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内部是毫无意义的。我之所以认为“否定性”是哈耶克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最核心特征,是因为这种特征不仅能够达到界分自由主义探究正义之进路与其他进路之间区别的目的,而且能够在更深刻的层面上标示出哈耶克的自由主义与其他自由主义理路的区别---因为它与主张唯理论自由主义的肯定性正义观截然相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哈耶克所确立的“否定性正义观”根本上反映了他所主张的以“个人理性有限”为基设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第二,哈耶克的“否定性正义观”还反映了上述进化论理性主义所提出的道德进化论的要求。


  

  最后,我想征引哈耶克本人的一段文字作为本文的结语:“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法律从来就不全是人之设计的产物,而只是在一个并非由任何人发明的但却始终指导着人们的思考和行动(甚至在那些规则形诸文字之前亦复如此)的正义规则框架中接受评断和经受检测的,那么我们就会获得一种否定性的正义标准(anegativecriterion of justice),尽管这不是一种肯定性的正义标准(apositivecriterion of justice)。正是这种否定性的正义标准,能够使我们通过逐渐否弃那些与整个正义规则系统中的其他规则不相融合的规则,而渐渐趋近(虽然永远也不可能瑐完全达到)一种绝对正义的状态。”[20]


【作者简介】
邓正来,1956年2月生,1982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西方法哲学研究所所长。
【注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哈耶克有关人类制度生成发展的道德进化理论源于休谟式的理论,因为它不仅构成了休谟赞同自由的理据,而且也是亚当·弗格森、亚当·斯密和斯图沃特这些伟大的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当时进行研究的基础。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参见邓正来:《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载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1页。
[英]哈耶克:《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载邓正来选编:《哈耶克论文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英]哈耶克:《自由主义》,载《哈耶克论文集》,第81-82页。
关于哈耶克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请参见邓正来:《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载《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第86-107页。
中国论者在讨论“社会正义”或“社会公正”时未能对其作出实质性讨论或检视的情形,可以说比比皆是;在我看来,他们大多把它当作一种口号加以使用。这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可以用一本论文集《社会正义是如何可能的:政治哲学在中国》(韩水法主编,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来说明。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8-409、408页。
NormanP.Barry,Hayek''sSocialandEconomicPhilosophy,TheMacmillanPressLTD,1979,pp.124-125.
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第75-174、175-220页。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第53、127、140页。
邓正来:《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载《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第114-132页。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6页。
[英]哈耶克:《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载《哈耶克论文集》,第139页。
关于这个问题,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社会秩序的瑏若干原则》,载《哈耶克论文集》,第137页。
[英]哈耶克:《自由社会秩序的若干原则》,载《哈耶瑏克论文集》,第138-140页;[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第130-132页。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第2页。
[英]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与第三范畴: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载《哈耶克论文集》,第371-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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