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众所周知,支配组织秩序的“命令”必定是以这样两项预设为依凭的:一是存在着一个发布此项命令的人或机构;二是个人在一确定的结构中的地位乃是由特定的组织所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而且个人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取决于那个决定他的地位和发布命令的组织对他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因此,这种命令式的规则在意图上就不可能是普遍的或目的独立的,而只能依附于组织所发布的具体命令;再者,组织发布的具体命令也“无一例外地对应当采取的行动作出了规定……因此,根据这类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只服务于发布该命令的人的目的”[15]。但是哈耶克认为,如果“社会正义”及其赖以为凭的命令在自由市场秩序中实施,不仅会使这种命令所指向的个人根本丧失运用自己的知识或遵从自己愿望的机会,而且会在根本上摧毁那些支配自由市场秩序的正当行为规则为之存在的基本价值,即对个人自由的扞卫。因此,“用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去实现‘肯定性的’(即社会的或分配的)正义这种理想,肯定瑏会摧毁个人自由”[16]。
第四,试图正义地或更平等地分配物品,实是 “社会正义”的核心诉求。[17]尽管哈耶克承认,在经济领域以外的道德语境中,“应得者”术语有着完全合理的用途,但他指出,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上,自由市场秩序中的收入模式并不应当反映(而且在许多情形中也确实不反映)“应得者”。即使收入差距偶尔反映“应得者”的情形,也只是一种经验巧合而已。[18]值得注意的是,自由市场秩序之所以能使那些进行并参与这种秩序的社会得到发展和繁荣,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秩序增进了所有人的机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对个人提供的服务所给予的酬报乃是以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客观事实为依凭的,而不是以某个人对他们应当获得的酬报的观点为依凭的。可以说,哈耶克之所以坚决反对“社会正义”主张者试图按正义的或更平等的方式分配物品的诉求,实是因为它必定会破坏自由市场秩序。
第五,“社会正义”观念最初乃是人们对贫困者的一种善意表达,但在此后发展过程中,哈耶克指出,“社会正义”观念却演变成一种不诚实的暗示。因为它暗示人们应当同意某个特殊利益集团的要求,尽管它对这个要求给不出任何切实的理由。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长期以来,唯有那些能够实现这种要求的强有力的组织群体才有可能获得满足其既得利益或特权要求的机会。因此,哈耶克指出,当今在“社会正义”名下所做的许多事情,不仅极不公正,而且是高度“反社会的”。原因就在于这种做法与保护既得利益或特权毫无二致。
通过上文讨论,我们发现,哈耶克有关“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只会摧毁这种秩序及其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的命题表明,所有试图按照“社会正义”确保一种“正义”分配的努力都必定会把自由市场秩序变成一种组织秩序,甚至把它变成一种全权性秩序。这是因为,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必定要求以专断的方式制定各种差别待遇的规则并采取各种强制安排的措施;通过这些规则和措施,那些旨在使人们追求特定结果的命令或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法律”便会渐渐取代“目的独立”的正当行为规则,进而摧毁自由市场秩序。因此,我们“有责任竭尽全力把人们从‘社会正义’这个梦魔的支配下解救出来,因为这个梦魔正在把人们的善良情瑏感变成一种摧毁自由文明一切价值的工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