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文的论述安排。立基于上述三项前提限定,也考虑到哈耶克是从建构和批判两个维度出发阐释其“否定性正义”观的,我对本文的论述做出如下安排:除了引论以外,我拟在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做简要的讨论,其间着重强调“社会正义”通过对“社会”的实体化建构以及将“正义”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自由市场秩序所产生的事态或结果而形成的一项诉求,即,应当由权力机构根据一种特定的模式化正义标准而把整个社会产品的特定份额分派给不同的个人或不同的群体。此后,我将依据自己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研究而把哈耶克的主要批判观点概括为下述两个核心命题:一是“人们不可能在拥有自由市场秩序的同时又以一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方法去分配财富”;二是“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只会摧毁这种秩序及其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因此,在第二部分,我将围绕哈耶克的“命题一”讨论他有关“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毫无意义的观点及其理据,亦即哈耶克对自由市场秩序所引发的事态或报酬结果主张的“去道德化”论辩。在第三部分,我将围绕哈耶克的“命题二”讨论他有关“社会正义”必定摧毁自由市场秩序的主要观点,并侧重探讨他从个人责任感、平等、个人自由、价格功能和特权等五个方面给出的理据。当然,我还将在第四部分的结语中对前三个部分的讨论作出总结,并对哈耶克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否定性正义”观进行阐释。
一、社会正义的基本诉求
众所周知,在19世纪中叶,当人们开始普遍关注由强调个人行为的交换正义所支配的自由市场秩序在机会或力量或财富等方面所产生的不平等现象的时候,一些论者提出了各种社会主张和批判。毋庸否认,他们的目的,最初是为了求诸统治阶级的良心,使其认识到自己对社会中没有得到充分关注或被忽视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所负有的责任。自二战以来,由于西方诸多信奉进步的社会思想家经由诉诸自由民主国家一般框架内部的社会正义去证明某些极端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正当性,又由于这些论者主要欲图根除的是市场机制在机会或力量或财富等方面所产生的不平等现象,所以“社会正义”与适当分配财富和收入的问题直接联系在了一起。[7]我们必须承认,对“社会正义”的这种诉求在20世纪中叶不仅成了一种占据支配地位的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而且成了政治讨论中得到最广泛使用的论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努力的始作俑者乃是约翰·穆勒,正是他把“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这两个观念明确等而视之的论述才使得“社会正义”观念流行开来。他还把“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与社会按照个人的“应得者”而给予他们的“待遇”勾连在了一起。更重要的是,他的这些陈述还极其明确地凸显出“社会正义”与交换正义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