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
——哈耶克正义理论研究
邓正来
【摘要】“社会正义”观念主张社会成员应当按照一种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由权力机构根据特定的正义标准而把社会产品的特定份额分派给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哈耶克认为,这是对正义的误解:一方面,人们不可能在拥有自由市场秩序的同时又以一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方法去分配财富;另一方面,社会正义在自由市场秩序中的实施只会摧毁这种秩序及其赖以为凭的正当行为规则系统。通过批判“社会正义”观念,哈耶克主张建构“否定性正义观”,恢复正义的否定本质和个人属性,确立一种由正当行为规则所支配的自由市场秩序。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正义;否定性正义;自由市场秩序
【全文】
引论:论题的设定与论述框架
(一)本文论题的设定。基于进化论理性主义以及与其相应的自生自发秩序社会理论,哈耶克主张一种自由主义的道德进化论,而这种道德进化论所达致的最重要的成就便是有关人类制度(包括道德规则系统)生成发展的理论。[1]从一般意义上讲,哈耶克主张的这种道德进化论有两个紧密相关的特征:首先,根据个人理性无力脱离社会进化进程因而无力判断它的作用方式这个前提性认识,哈耶克认为,人们也同样无力为自己提供任何证明以说明我们遵循或采纳某些正当行为规则的理由;因此,正当行为规则绝不是建构的而是发现的。其次,就行为规则是否正义而言,人们由此达致的只能是自由主义所信奉的客观的“否定性正义”观。
哈耶克指出,“否定性正义”观的关键要点如下:第一,如果正义要具有意义,那么它就不能被用来指称并非人们刻意造成的或根本就无力刻意造成的事态,而只能被用来指称人的行动;第二,正当行为规则从本质上讲具有禁令的性质,因而这些行为规则的目的在于防阻不正义的行动;第三,应予防阻的不正义行动乃是指对任何其他人确受保护的领域的侵犯;第四,这些正当行为规则本身就是否定性的,因此它们只能够通过持之一贯地把那项同属否定性的普遍适用之检测标准(negativetest of universal applicability)适用于一个社会继受来的任何这类规则而得到发展。[2]在我看来,哈耶克的“否定性正义”观的第一关键要点具有着前提性的重要意义。因为一方面,这个要点构成了自由主义正义观与其他正义观的区别[3];另一方面,这个要点因此而关涉到哈耶克探究正义的分析进路及其理据。与此同时,又由于我在此前的研究中已经详尽讨论了哈耶克批判法律实证主义认识进路的观点[4],所以我们可以说,妥切地理解哈耶克批判“社会正义”的观点,对于我们把握他建构其“否定性正义”观念的理路以及这种观念的实质性内涵来说,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当然,更重要的是,哈耶克认为,在当代社会中,对自由市场秩序构成最大威胁的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而是“社会正义”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相应地把上述判断转换成如下问题加以追问,即,哈耶克在建构其“否定性正义”观的过程中,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或者是如何批判社会正义这种观念的?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确定了本文的题域,实际上也设定了本文讨论的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