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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正当性反思

  

  作为权力的“知识型构”的主流话语,往往以压制、强制为特征,悖反实践的逻辑。实践理性则要求我们关注民事诉讼规则的正确适用和规则实施的效果,而不是根据现实的需要随意进行剪裁。规则与行为、结构与实践之间这种双向的不间断的动态作用,就构成了制度“反思性”或“循环回归式”的再生产过程。这样的理解可以帮助我们用来认识或描述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显示出的既有相当恒定的性质,同时又流动多样的复杂现象。立足于实践理性的制度分析着眼于具体现象而又始终与一般性、普适性保持联系,在这里,哪一个层面的变化才是模式变迁的“第一推动力”已经不再重要,关键在于由种种的实践、话语和决策相互“竞争”而构成的整个程序机制“滚动式”地向前发展这一动态过程。[16]而实践理性主导的回应型的民事诉讼结构努力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合在一定的制度之内,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和扩大参与机会的方式,在维护普遍性规范和公共秩序的同时,按照法的固有逻辑去实现人的可变的价值期望。[17](P128)在法律的论证和实践推理过程中,凭借法律的程序设定,推动理性的话语交流和理性共识。在这里,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不仅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加以体现,还可以通过理性的对话与交流机制转化为实质性的司法判决。


  

  四、结语


  

  在对策与模式盛行的法学研究的氛围中,强调实践的逻辑无疑是一种边缘的思考,但正是这种边缘带给研究者一种冷静的旁观。“司法实践并非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是被司法过程所在的社会语境和组织语境不断塑造的。”[18]司法制度的模式,是附属于社会的纠纷状况的。对现实的依赖性是实践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诉讼模式的线性进化思维和中庸混合的折中思维都不能代表模式的演进方向。正如梅特兰曾将法律发展的轨迹比喻成没有接缝的网,并预言“任何探寻它的努力必将是武断的,那张网必定被扯破。”[19]这就要求诉讼模式不能背离司法的运作规律,任意设计。但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实践理性所具有的创造性的能动特质,到实践中去寻找诉讼模式的合理性,努力探索内生性民事诉讼规律。[20]在诉讼结构的变革中,体会当事人诉求和社会评价,避免民事诉讼法律因缺乏对社会自身的深入剖析而变为缺乏理论自觉和反思的现象陈列,真正理解社会对民事诉讼的客观期待。


【作者简介】
高志刚,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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