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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正当性反思

  

  (四)模式选择的实用理性


  

  在司法变迁的过程中,诉讼结构在某一个历史阶段或时期是确定的,但其发展方向受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游移不定的状态。这也是理论界无法达成对当下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及发展路向一致性认识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文化是一种实用理性,不是先验的僵硬不变的绝对的理性,而是历史建立起来的,与经验相关系的合理性,这就是中国传统的实用理性。[11](P39)这样的实用理性决定了中国文化所具有的灵活性,诉讼模式的变迁也是如此。当司法机关感受到绝对的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会阻碍正义的实现,往往会引起民意的反弹时,他们会不失时机地调整策略,用具有灵活性的“司法政策”来指导司法运作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生。没有绝对的不变,一切都处在变通之中,万事万物都在变化,这也是中国古人的一种哲学信念。


  

  法系的不同也决定了问题和解决方法的不同。中国的诉讼制度要回到自己的语境下解决问题,而不是将不同的法律技术进行汇合。在中国对诉讼模式的路径选择上,既有必然性的理由,也有偶然的原因。必然性揭示了事物的本来面目,偶然性凸现了社会运作的多样性。但从其主导方面来说,这种选择的必然是最为明显的。无论作何种选择,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其基本属性还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可以成为研究一个阶段或历史时期的诉讼活动的指南。在一个既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选择如果纯粹出自偶然,那就意味着诉讼的发展在那时的历史条件下完全可以向另外个方向前进。但无论何种诉讼模式,其所蕴涵的各项诉讼理念,并不足以成为指引我们诉讼制度改革的真理和不变的信条。在实用主义理念的影响下,模式研究的非实用性凸显。对抗亦或合作,能动亦或克制,都是变动不居的,在更多的时候,往往是在实用主义哲学的指引下,解决已经出现问题的某一种原则或理念。可以说,这种以实用主义替代基本原则的情况,尽管会产生‘些负面影响,但却是属于事出有因、各方无可奈何之下的选择。“尤其在这个急剧变化的时代,实用主义的法律思考应该是一个有‘效的不劣于逻辑体系思考的思维方式,至少它给以法的现实功能为基础的法律政策的综合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支撑点。”[12](P241)


  

  三、超越模式的反思:建构实践理性主导的民事诉讼结构


  

  模式研究的贡献率并不尽如人意,司法仍然面临着难以破解的窘迫与难题。为此,在反思的基础上,更需要我们有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思考,来为诉讼制度的变迁提供一条思辨与实证的中国道路。民事诉讼模式研究中的几种主要理路,体现了不同的司法哲学,但却往往使法学研究消融于对各种具体问题的无原则的议论中,甚至消融于与其他哲学的对话与互动中。一方面,现在的诉讼制度改革崇拜以西方为蓝本的理性建构却又缺乏真正的建构理性,对改革的目标、司法运作机制缺乏清晰、准确地整体把握;另一方面,现在的改革往往又忽视传统和演进理性的作用,轻视通过司法实践进行制度改革的点滴积累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在现代性的困境中,保持必要的理论张力,在实践理性的指引下建构实践哲学主导的民事诉讼结构,使各主体间达到微妙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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