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模式分析通常只关注那些足以代表事物本质属性的基本要素,而对该事物的一些具体特征或细枝末节则往往忽略不计。针对·变易不居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条件,仅仅用模式理论难以充分地把握和应对日益复杂的诉讼局面。面对这样一个“多元风险”的社会,司法认知的理性往往会受到多元性无知的阻碍—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判断绝对准确。在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中,我们需要思考的是,首先,在诸多模式理论中,当下的民事诉讼模式研究是否过于注重具体运用的技术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而忽略了司法的哲学导向和价值指引?这种模式指导下的制度建构是否契合了生活世界的价值观念和规则要求,能否使现代司法的正当性得到人们的一般承认?其次,民事诉讼模式的变迁作为社会变迁的一部分,能否把当代司法的实际中出现的种种复杂现象纳入新构成的命题,并给予统合性的把握?我们能否回答当代社会经济变化对司法的种种功能要求,能否在功能上更加符合审判实际和理念?这样一种关于模式的理论命题能否处于一种安定性的状态而不受政治话语的影响?再次,我们对诉讼模式类型形成的这些判断是建立在什么研究手段的基础之上,是如何形成的,是否是可靠的,我们又应当如何把握模式划分当中体现的学术理性,我们是否对这种模式划分所体现出的方法论体系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反思呢?在试图回答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为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确定基调,也为法官在实践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基于这些问题意识,笔者首先对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优势和困境进行分析,以此检讨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正当性的主要因素和模式选择所具有的实用理性,最后提出应超越模式的类型学划分,从实践合理性的角度完善诉讼结构,形成以实践理性为主导的司法运作格局。
二、优势与困境: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正当性分析
在展开具体讨论之前,有必要对本文可能的风险作一解释。模式分析在诉讼法学界包括整个社会科学界都似乎已经约定俗成,而作为一种稳定而清晰的制度分析工具,其贡献不容置喙。本文并非否定模式的贡献,也不是否定建构主义思考对人类实证制度的关怀。事实上,建构主义的司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司法机制的规范运行,但对司法理论的研究需要在实践哲学的指引下突破传统的研究范围,开辟新的研究领域。这种突破并不追求模式理论上的颠覆与重构,而强调研究视角的转换,即从实践哲学的角度提出中国语境下的民事诉讼结构的应有之义,强调对诉讼模式的非刻意的选择和设计,对诉讼结构的分析也要契合生活世界的价值理念和规则要求,体现实践的逻辑。
(一)模式分析的优势
诉讼模式的划分体现了人的纯粹的认识能力,同时也是基于实践的追求正确行为的需要。诉讼模式的构成,表明存在某一类司法体制的共同特征,蕴含着一种普遍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哲学。诉讼模式的实质,在于通过既定的标准,将诉讼的具体形态格式化,从而实现当事人起诉与法院裁判的规范化运作,使权利保护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