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选取“难办案件”为切入点,以社会转型为观察主轴,尝试着对传统与当下中国难办案件的处理技术做深入细致的剖析并比较。这种剖析与比较不仅力求将这两种案件处理术背后所关联着的司法知识及其形态揭示出来,而且努力将这些司法知识及其形态也放置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空间和文化-情境系统之中来做进一步观察,以便能够揭示出“司法知识”与“社会转型”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进而展现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及之司法知识及其形态,主要是以“情-理-法”为核心的司法知识及其体系性展开。这么做的考虑主要是:不仅“情-理-法”往往被看成中国司法场域中过去与现在都一直共同分享的知识资源,而且在知识形态上也容易被看成相互之间是同质的、各种司法知识形态之间没有什么变化的。更重要的是,“情-理-法”所关联着的“辨法析理”这一司法方法,又往往被看成是中国传统司法与当下司法关联性极强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甚至经常被看成是古今破解“难办案件”的共通且关键的法门。
通过将“情-理-法”这一整体的司法知识形态以及“辨-析”这一司法技艺放置在社会转型这一大背景下来考察,我们从中不仅能够看到,司法知识及其形态都发生了变迁,今日之“情-理-法”显然已不再是往昔的“情-理-法”了;而且也能够深刻地体会到,“辨-析”这一司法技艺也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知识内涵与知识功能。一旦我们认识到了这些,就不仅有利于我们纠正当下对“情-理-法”模糊化的普遍处理方式,而且也有利于我们从静态的观察司法技艺的既有立场中走出来,以更宽广和开放的视角、从动态与整体中来认识当下中国社会里的司法裁判,并以此为基础来为当下中国社会建构一种新的司法知识体系。通过这一研究,更重要的还是想提醒我们留意司法知识及其形态的这些细微变化的社会意涵,进而展示其对于中国社会及其现代性转型所可能具有的意义。换言之,本文之所以在社会结构的转型中考察“情-理-法”的知识变迁,之所以努力将“司法的知识实践”与“社会结构的变迁”建立起关联,主要是想通过这种对司法知识及其形态的微妙转变的考察,特别是通过对“知识”之于“社会”的可能作用的强调,进而将此具体的论题与“中国社会的现代性转型”这一一般论域勾连起来,从而在洞见到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化的社会逻辑的同时,提醒法律人要特别注意司法知识的变迁及其实践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性转型以及在更大范围上、法律知识及其变迁对于现代民族国家的整体建构所具有的可能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