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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上)

  

  与这种司法方法相对应的司法裁判模式是一种建立在“经验理性”知识基础之上的裁判模式。这种司法方法强调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过程中要能动地司法,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生活经验和各类地方性知识,这种司法模式强调法官要切实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以便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权衡利弊,灵活取舍,最终通盘考虑,形成裁判结果。因而,在这一司法方法与裁判模式之下,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既要深入群众,了解实际情况;也要充分利用当事人的各种描述来“辨法析理”,推测并判断案件之是非曲直,进而掌握纠纷产生之根源以及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真正意图,从而把握时机、因地制宜地引导当事人朝着裁判结果迈进,并同时在裁判过程中努力说服他们。[5](P38-42)


  

  人们往往认为,以“技术理性”为知识基础的司法裁判模式,强调裁判的专业化,因而也就略显僵化与机械,甚至脱离社会。而“经验理性”的司法方法,则更贴近生活,并切实关心当事人,因而不仅司法过程更讲究说服教育,而且裁判的结果也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以“技术理性”为基础的司法裁判模式,往往被看成是西方司法的裁判方法;而以“经验理性”为基础的司法裁判模式,又往往被看成是传统中国司法所常用的方法。这样,一旦这两种司法方法或者案件处理术被贴上“东、西方”之标签后,考虑到司法领域的“政治正确”或者意识形态和对裁判“案结事了”的现实要求,以及伴随着中国崛起而来的中国法学研究主体性的觉醒,因而,“面对中国的法学”尤其是法律实践,既然从域外引进的方法运行起来效果并不那么理想,我们首先想到的或许就是要在“回归本土”中找到中国法律的“主体性”,是在自身土壤里找到法律“问题”的解决之道。[6](P494-497)这样,面对当下司法实践中案件压力居高不下、难办案件迭出的局面,人们无疑希望当下中国的司法,能够转而继承中国自己的司法传统并将这一做法发扬光大,以便矫正甚至是替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从西方所引进来的、以技术理性为知识基础的裁判模式,进而弥补当下司法的不足,破解当下的司法难题。


  

  但是,传统中国的司法方法或者裁判模式,真的能够解决当下中国司法的难题吗?这一问题又可拆分为以下的系列追问:传统中国的司法方法是怎样解决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问题的?它有着怎样的内容与特征?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的案件难题是什么因素所造成的?以技术理性为知识基础的司法方法为什么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这些难题运用传统中国的司法方法或者裁判模式能够解决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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