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上)
——从“难办案件”的处理切入
方乐
【摘要】与传统中国社会难办案件的处理更多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伦理实践不同,当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难办案件处理术,则更多表现为一种知识的公共实践。这种知识的公共实践不仅会强化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控制,而且也有利于公民社会与公共生活的整体建构。因此,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就不仅要留意社会转型对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所起的作用,更要注意司法知识对于社会的型塑,以便能够在司法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司法知识与社会结构和文化情境系统全面而良性互动的机制,最终推动中国司法与社会全面而优质地发展。
【关键词】司法知识;难办案件;司法技术;日常经验;社会转型
【全文】
一、问题与立场
近些年来,案件越发地难办。这其中,尽管有案件本身的原因,尽管社会大众对司法的广泛关注进而使得承办法官压力倍增也是其原因之一,也有法官自身的原因。但如果从知识的角度来看,人们又往往会将问题的症结归结到当下中国司法制度及其知识结构上。换言之,在这些人看来,当下以“技术理性”为知识基础的司法裁判,阻碍了以“经验理性”为知识基础的司法方法和知识对司法活动的可能参与,进而使得当下的司法裁判因缺乏社会知识或者经验的辅助性证成,从而导致要么“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事实”往往不符合“客观事实”,甚至不符合“案件事实”),[1](P183)或者“规范”发现不明(例如只考虑“法律规范”而无视“风俗习惯”或者“人情”、“天理”以及社会的“道德规范与朴素正义观”等),结果造成司法裁判的结果往往合法而不合情理,案结事不了。
应当承认,当下中国的司法裁判,不仅主要是以“技术理性”为知识基础,同时也主要是以自由主义思潮之法治/司法知识为其模式之根基。[2]在这样的知识结构下,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彰显的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以及法官在此过程中的被动性,强调的大都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以及程序正义优先的正义观,突出的乃是法律概念的科学性和程序设计的精密性。[3](P98-103)当然,也正是在这类司法知识及其逻辑的统摄之下,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信仰的乃是技术理性与数理逻辑,也即强调通过法律逻辑或者司法方法来适用法律规则,进而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此作出裁判。[4](P19)这样,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由于倚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司法知识,进而对这些知识以外的社会经验和其他形态的社会知识往往比较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