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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

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


童心


【摘要】基于理论层面的执行权性质、法院复合性功能等宏观视角,在当今中国,执行机构设在法院更具合理性。从执行权能、执行异议审查处理等中观考量,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裁决机构,是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在微观上,执行机构自身要以统一管理体制和人力资源配置为切入点,管案、管事、管人,建立体现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执行员管理制度。
【关键词】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理性考量
【全文】
  

  执行机构改革作为执行改革的基础与重点,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机构是否应当继续保留在法院?如果仍然保留于法院,应当如何配置具体组织和人员?这些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从实践层面看,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法院自上而下纷纷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执行权配置的优化和执行机构设置的合理化。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改革仍停留于试验阶段,进一步的推进面临障碍,改革的效果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制度进行了修改,为执行机构的深入改革提供了新的契机。如何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执行机构改革成为深化执行改革的关键环节。


  

  一、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宏观考量——从法院外部视角出发


  

  从法院外部宏观的层面考察,执行权的配置是执行机构改革首要的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还是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抑或由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这是执行机构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有人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内在属性的对比分析,认为执行权具有明显的主动性、强制性、命令性等行政色彩,属于典型的行政权,执行工作从性质上来讲是行政活动。因此,执行权应从法院剥离出来,交由行政机关行使。[1]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执行权就是单一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债权的权力,即运用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也就是目前所称的执行实施权。这种权力从其启动和运行看,虽然要以债权人的申请或者审判组织的移送为先决条件,但执行机关在启动后就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地进行相关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中采取的一些具体行为如查封、冻结、扣押等,也完全是单方行为;在权力的交涉性方面,执行实施权体现出的是行政权式的非交涉性,而院行使包括执行实施权在内的全部执行权,也与法院复合性功能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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