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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

  

  然而,对于成功的审讯来说,给犯罪嫌疑人形成的心理压力并非越大越好。一方面,这种压力既要足以使有罪的嫌疑人供认自己的罪行,又不能迫使无罪的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另一方面,这种压力既要促使有罪的嫌疑人承认有罪,又不能阻吓有罪的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就这两个“度”的把握来说,软审讯法比硬审讯法更有优势。


  

  一般来说,嫌疑人拒供或说谎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后果既包括客观的后果,如失去职务和判刑等,也包括主观的后果,如羞愧感和耻辱感等。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因此,软审讯法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减轻嫌疑人对于说真话的不利后果的感知程度。首先,审讯人员对待嫌疑人的态度要“软”,要表现出友善、理解乃至同情,以便让嫌疑人感觉受到了较好的待遇,从而获得嫌疑人的信任。其次,审讯人员在谈及犯罪行为时使用的语言要“软”,例如,使用“拿了钱”的说法而不是“偷钱”的说法;使用“导致那人死亡”的说法而不是“把那个人杀死”的说法。再次,审讯人员对犯罪后果的描述要“软”,一般不要轻易谈及有罪判决的刑罚。如果审讯人员说,“你现在麻烦大啦!很可能要判无期,甚至死刑!”那么,嫌疑人承认有罪的心理阻力就会很大。诚然,审讯人员不能用随意许诺的方法来消除上述阻力,但是可以使用一些合法而且正当的手段来减轻嫌疑人对上述不利后果的感知。例如,审讯人员可以说明该犯罪本来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但是嫌疑人幸好没有走得那么远,从而让嫌疑人感觉目前的处境还是可以接受的。


  

  几乎所有的犯罪人都有自己实施犯罪的“正当理由”。在侵犯财产权利犯罪案件中,这正当理由往往指向自己的困难处境,如工资太低,生活困难,急需用钱等。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这正当理由往往指向有关制度或社会环境,如管理混乱,制度不严,人人如此等。通过这些正当理由,犯罪人可以把自己描绘为实际的“受害人”,从而减轻犯罪感。诚然,这些正当理由可能根本不具有“正当性”,但是在嫌疑人供述之前,审讯人员不必对此进行澄清,而要表示理解,甚至可以主动帮助嫌疑人保持其“受害人形象”。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身份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往往可以承认自己干了某些错误的事情,但是一定要保持自己的“脸面”或者“尊严”。换言之,许多犯罪人可以承认自己干了“坏事”,但是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坏人”。在这个问题上,审讯人员可以采取“成全”的态度,没有必要“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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