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在1990年初次访问美国之后就和几位青年学者翻译了英博教授与雷德、巴克雷合著的《审讯与供述》[2]一书,并且在翻译过程中“学习”过九步审讯法。于是,我就把话题转到了九步审讯法。我知道九步审讯法中包含有欺骗的成分,就谈到了审讯人员能否在审讯中使用欺骗策略的问题。巴克雷校长告诉我,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弗雷泽诉卡普一案的裁决中含蓄地认可了包含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在该案中,弗雷泽作为谋杀罪嫌疑人被捕。警方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哄骗他说,“有一名同案犯已经招供了”。于是,弗雷泽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在审判中,法庭主要依据他的供述判定他有罪。后来他得知那名同案犯并未招供,于是他以审讯人员的欺骗为理由对该判决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其理由是“警察的这种做法,在我们看来不足以推翻这个供述的自愿性”。但是大法官又补充说:“对这类案件的裁定必须基于对‘全部案情’的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法院在采用此类供述时有两个条件:其一是这种欺骗不得使法庭和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其二是这种欺骗不会导致虚假供述。总之,审讯人员在面对可能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时,既要讲文明,也要讲策略。
三、软审讯法的基本内容
由于雷德审讯技术是具有代表性的软审讯法,所以笔者下面就以其为例进行说明。雷德审讯技术由三部分组成,或者说,其运用包括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事实分析阶段。审讯人员在进行审讯之前要先对已知的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被害人讲述的情况、证人讲述的情况、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等。通过上述分析,审讯人员可以对案件事实以及嫌疑对象的性格和行为有基本的认识。
第二环节是询问嫌疑人。这是非指控性问答阶段,目的是通过无关问题的谈话了解嫌疑对象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也可以称为“行为分析询问”。这一阶段的询问最好以自然随便的方式进行,而且审讯人员可以寻找一些与嫌疑人共同的兴趣或爱好作为话题。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具有共同兴趣或爱好的人很容易交谈。不过,审讯人员使用的问题是需要精心设计的,以便掌握嫌疑对象在真实陈述和说谎时可能出现的语言特征、准语言特征和非语言行为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在后面的正式讯问中作为评断其陈述真伪的参照标准。例如,审讯人员可以使用一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问题让嫌疑对象进行回忆或思考,然后观察其行为特征。假如他在进行回忆的时候会习惯地头微低且目光朝左,而在进行思考的时候会习惯地皱起眉头且目光向右,那么审讯人员在正式讯问中问他在某月某日某时(案件发生的时间)身在何处时,他若头微低且目光朝左就可能在说真话,若皱眉头且目光向右则可能是在编造谎言,因为这是一个只需要回忆而不需要思考的问题。当然,审讯人员要注意掌握嫌疑对象行为特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