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重定位问题的解决:以WTO规则为框架
在对双重定位问题的产生根源进行梳理后,其解决途径也就跃然纸上了:必须使汇金公司成为一个权力、权利、义务相平衡的主体。而基于权力和权利的不可兼容性,其只能选择定位为政府机构或商业性机构,两者不可兼得。
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23]如果汇金公司只是一个披着公司面纱的政府机构,那么其不过是让国有银行在形式上符合商业银行的要求,而忽视了商业银行的内在本质。此种“为形式而形式”的做法,显然不是中国金融改革应选择的路径。因此,既然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那么国有银行就应追求盈利最大化性,这也是股东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的经济理性的反映。从这个角度说,作为代表国家出资的汇金公司,其唯一目标就应是追求其国有股权收益的最大化,其应定位为商业性机构。
当然,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作为全体人民利益的具体实现,与金融稳定一样,也可视为一种公共利益,然而这两种公共利益显然存在着差异乃至冲突。例如,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国有银行可能需向亏损的金融机构贷款,继而承担不良贷款风险,有悖于盈利性的目的。事实上,国外实践已经表明,即使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国企中的国家出资代表人依然应以盈利为目标,而不兼顾其他政策性目标。[24]这一方面是考虑到政策性目标与盈利目标之间的可能冲突;另一方面也是以分权机制避免权力集中所致的腐败弊端。因而,维护金融稳定等政策性目标,应由相关政府机构(央行)来完成。而汇金公司作为商业性机构,只应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为唯一目标。
五、结论
中国主权基金的法律定位,反映了中国经济改革在路径选择上所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改革采取的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方式,实践先于立法,法律往往只是对实践的事后确认。这种方式固然灵活,但是也使得改革的进程存在很大的任意性,并缺乏可预见性。而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非国内法——包括域外法和国际法——对中国改革的路径选择的影响日益明显。因此在某些领域所进行的改革,即使国内法存在空白,但其依然受到域外法和国际法的约束。汇金公司的定位便是一例。尽管国内法没有对汇金公司“权力/权利—义务” 的失衡做出规制,但在域外法和WTO规则的规制下,这种失衡状态便借助汇金公司的定位问题加以凸现。同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域外法和国际法又促使中国金融改革沿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这也符合中国金融改革自身的目标。因此,鉴于域外法和国际法对于中国改革实践的外部规范作用,中国改革应逐渐改变“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包括域外法和国际法的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的进程。
【作者简介】
毛骁骁,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 美国McGeroge 法学院访问学者, 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理事,浙江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注释】Sovereign Wealth Funds, http://www.iie.com/research/topics/hottopic.cfm?HotTopicID=11, visited on 2010/7/26.
Sovereign Wealth Funds, http://www.iie.com/research/topics/hottopic.cfm?HotTopicID=11, visited on 20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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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明:《汇金公司变脸》,《法人》,2005年第10期,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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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参加了之前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组织的ITO筹备会议,但由于政治原因,而没有参与到ITO的设立会议,因而也没有参与GATT的起草工作。
SCM协议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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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WTO原始成员方,SCM协议第29条下规定的7年过渡期应于2001年12月31日终止,而中国在于同年12月11日入世时,没有要求延长该过渡期对中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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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淡马锡公司就是由新加坡财政部负责监管、以私人名义注册的一家控股公司。它在性质上属于民间法人而不是公法人。参见吴栋、刘震:《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及思考》,《国有资产管理》,2006年第2期,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