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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系下的主权基金法律定位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发形成的国内市场价格,恰可使生产者了解不同产品成本,继而确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作为一种自我调节的信息处理机制,市场价格能够克服每个人对于决定日常国际分工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构成性无知”(constitutional ignorance)。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借助自发形成的市场价格的比较,可以使一国生产者在不了解它国生产者成本的情况下,来确定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然而,此种自发形成的市场价格,要求国内必须是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换而言之,要使比较优势理论得以在实践中成立,各国国内应采取市场经济体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其自发形成的市场价格才能包含相关产品成本的信息,成为国际贸易中用于确定比较优势的基准。


  

  只有当国内存在自发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国际自由贸易才能使各国可以基于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分工,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增进各国福利。否则,在缺乏国内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由于各国无法知晓生产何种产品具有比较优势,那么即使国际自由贸易得以进行,也未必能够增进各方的福利。因此,要在实践中实现比较优势理论所追求的增进各方福利目标,除了要确保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以外,还需要各国国内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2.历史背景


  

  作为以比较优势理论作为理论依据的多边贸易体系,GATT和WTO体系力图通过建立一整套规则将比较优势理论加以实践。而如前所述,要使比较优势理论得以实现,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比较优势的确定问题,这需要各国国内实施市场经济制度;二是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这需要各国消除国内的贸易壁垒。而创设GATT的历史背景决定了其主要考虑的是后一问题而非前者。


  

  在建立GATT的过程中,如何确定各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不是一个特别注意的问题。由于所有的参与方均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只需基于各自的国内市场价格,便可确定出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17]所以,GATT体系的重点放在了消除贸易壁垒,以确保国际贸易自由化。当然,考虑到国内自发的市场价格可能受到的扭曲,GATT也通过对一些扭曲市场价格行为的规制,来确保市场价格的真实性。这部分内容就是针对所谓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倾销和补贴行为——所制定的规则。而且,由于这些规则本身只是通过对扭曲市场价格行为的限制恢复原有的市场价格,因此,这决定了其所适用的对象只能为市场经济国家,否则,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由于市场价格的不存在,也就没有扭曲市场价格的行为。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基础还是历史背景的角度,都表明GATT体系是一个基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制度。由于WTO体系与GATT体系的承继性,GATT/WTO的这些“自由市场体系”特征也在WTO规则中得以反映: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GATT/WTO体系主要是对政府干涉经济的行为加以规制,防止其成为自由贸易的障碍。而就主权基金而言, WTO规则的这一特性恰好能解决世界各国对主权基金非商业化运作的担忧,事实上可以促使主权基金在行政化和市场化运作之间做出选择。


  

  (二)主权基金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定位:以汇金公司为例


  

  笔者认为就GATT/WTO体系,与主权基金法律定位问题有至关重要的规则是补贴和反补贴规则:其主要包括(1)GATT第6条、第16条;(2)《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以下简称“SCM协议”)以及(3)专门针对某一成员国的特别规则(例如,《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中关于补贴的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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