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到了2005年5月,汇金公司副董事长汪建熙在清华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把汇金公司定义为“是国务院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工具性的公司”。[5]这意味着汇金公司成为国务院政策的执行者,履行政府职能。这与之前的商业化定位显然有所出入。而在此之后,汇金公司开始向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频频伸出援手,似乎也反映出其定位有所变化。
如前所述,成立中央汇金投资公司的初衷是,由其负责使用外汇储备向相关银行注资,并履行出资人权利义务。然而,随着其对于汇金公司的定位——究竟是履行公共职能的政府机构还是追求营利的商业性机构,却众说纷纭。在国内法下,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其定位尚能保持模糊。但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尤其是当工行、建行等被汇金所控股的国有银行纷纷选择境外上市后,汇金公司的定位受到了来自域外法的约束。在这些域外法的约束下,就产生了汇金公司的法律定位悖论。
(二)汇金公司在域外遭遇的法律困境
1. 香港证券法下的汇金公司定位
2005年10月27日,建设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与此同时,中国银行赴港上市工作也加紧进行。然而,其上市工作却由于汇金公司的定位而产生了相关证券法律障碍。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除外业务”条款规定,如果新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董事除在新申请人业务占有权益外,也在另一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业务直接或间接与新申请人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除外业务”),那么新申请人必须阐明不包括该除外业务的理由,且必须证明其能独立于除外业务、基于各自利益来经营其业务,否则联交所有权拒绝其上市请求。6当新申请人是中国发行人时,“控股股东”是指在新申请人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或控制行使30%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股东或其它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新申请人董事会的大部份成员的股东或其它人士(一名或一组人士)。但作为“除外业务”条款的例外,“中国政府机关”一般不被认为是中国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不受上述条款的约束。“中国政府机关”包括但不限于:(a) 中国中央政府,包括中国国务院、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及直属国务院事业单位以及国家部委代管局;(b) 中国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直辖市和自治区,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c) 中国省级政府下一级的中国地方政府,包括区、市和县政府,连同他们各自的行政机关、代理处及机构。但是,在中国政府辖下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营运另一商业实体的实体不包括在上述的“中国政府机关”范围内。[7]
由于汇金公司目前是中国银行的第一大控股股东,并且持有建设银行85.228%的股份,而中行和建行的业务又显然是竞争性的,因此,除非汇金公司被视为“中国政府机关”,否则就不可能豁免于“除外业务”条款,将导致中行赴港上市搁浅。有鉴于此,汇金公司已与香港联交所进行协商,将自身定义为准政府机构,以规避相应的法律障碍。[8]
2. 美国法下的中投公司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