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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系下的主权基金法律定位问题

  

  2005年7月,汇金公司悄然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注资50亿美元。8月8日,由汇金公司和财政部注资70亿元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成立。其中,汇金公司出资55亿元持有78.57%的股权,财政部出资15亿元持有21.43%的股权。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将通过子公司收购濒临破产边缘的银河证券的部分业务。8月30日,汇金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签署备忘录,向申银万国提供40亿元的组合资金支持,包括25亿元注资、15亿元流动性资金。这次注资完成后,申银万国注册资本金将增至67亿元,汇金公司持股比例达到37.3 %,成为其第一大股东。同时,由于受让了前十大股东同比例让渡的表决权,汇金公司拥有的表决权比例达到67%。8月底,汇金公司又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合作备忘录,国泰君安以每股1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汇金公司定向发行10亿股股份。增资后汇金公司成为国泰君安的第二大股东。另外,国泰君安拟将部分自有资产质押给汇金公司从而获得15亿借款。此外,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建银投资也通过发行100亿元债券对一些券商进行参股或者其他方式的救助。


  

  2.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15500亿元人民币,购买了相当于2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作为中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中投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持有、管理和投资其受托资产,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努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中投公司的业务特点是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基于经济和财务目的,在全球范围内对股权、固定收益以及多种形式的另类资产进行投资。投公司已建立了完整的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确定的方针政策运作,并对国务院负责。


  

  在中投公司设立后,汇金公司成为中投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汇金公司投资并持有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股权,并代表国务院行使股东权利,不开展其它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二、中国主权基金在域外活动中所遇的法律困境


  

  (一)国内法下的中国主权基金定位


  

  2004年8月26日,国务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工作改革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公开介绍了汇金公司的设计定位:“汇金公司为国有独资投资公司,主要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企业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支持中行、建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公司不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4]


  

  从上述官方机构表态来看,设立汇金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力争使外汇储备资产获得投资回报。而这种追求“投资回报”的盈利性,显然是作为商业性机构的最显著特征。而“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其他”一词,也从侧面应证了汇金公司的股权投资是以商业性运作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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