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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系下的主权基金法律定位问题

论WTO体系下的主权基金法律定位问题



——以中国汇金公司为例

毛骁骁


【摘要】主权基金在最近几年中备受关注,各国对这些国家主权基金的巨大规模、运行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干扰以及政治因素对其管理的影响都存在疑虑。作为中国主权基金代表的汇金公司便是关注的焦点之一。就国际法层面而言,可以借助WTO体系对主权基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同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WTO体系可以促使中国主权基金沿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这也符合中国金融改革自身的目标。
【关键词】主权基金;WTO
【全文】
  

  一般而言,主权基金可以理解为由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设立的官方投资基金。主权基金也被称为主权财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主权基金并非新鲜事物,其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但在最近几年中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们近期发展势头迅猛,并且主力并非发达国家,而是一些因油价上涨获益匪浅的中东产油国和拥有大量外贸盈余的新兴市场国家。各国对这些国家主权基金的巨大规模、运行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干扰以及政治因素对其管理的影响都存在疑虑。[1]目前,包括IMF在内的国际组织都试图为主权基金制定一套行为守则,然而至今尚未形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规则。笔者认为,就国际法层面而言,可以借助WTO体系对主权基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一、主权基金概况


  

  (一)各国主权基金概述


  

  主权基金并非新鲜事物,其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的主权基金基本都由那些拥有石油储备的国家所设立,至今阿拉伯国家仍然是重要的主权基金国家。直到到20年前,另一类型的主权基金才出现在亚洲。最开始是新加坡的淡马锡、GIC,随后,韩国、俄罗斯也陆续出现主权基金。主权基金在最近几年中备受关注。主要是因为它们近期发展势头迅猛,并且主力并非发达国家,而是一些因油价上涨获益匪浅的中东产油国和拥有大量外贸盈余的新兴市场国家。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这些国家主权基金的巨大规模、运行透明度、对金融市场的潜在干扰以及政治因素对其管理的影响都存在疑虑。[2] 2008年2月,欧盟宣布将出台主权基金行为准则,试图通过制定全球性的自律性规范来消除法律对主权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限制。除此之外,包括IMF在内的国际组织都再试图为主权基金制定一套行为守则,然而至今尚未形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规则。


  

  (二)中国的主权基金


  

  1.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2月16日,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在北京成立。2003年12月31日,汇金公司将450亿美元注入中行和建行,每家银行225亿美元,成为这两家银行的资本金。而两家银行原有的资本金——即财政部的出资——则被转作不良贷款专项准备,用于冲销不良贷款损失。这意味着两家银行在汇金公司注资时已是“净壳”公司,几乎没有负债。因此,汇金的注资将主要用于商业运营,而非弥补不良贷款损失。2004年1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人士在答记者问中强调:“用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注资不是财政拨款,而是一种资本金投入。为管理好这部分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依法注册成立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派员组成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该公司负责向试点银行注资,并作为出资人,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力争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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