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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之演进及发展趋势

  

  具体到美国,正是上述时代背景下,包含于整个贸易救济体制之内,并以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免受进口侵权货物侵犯为宗旨的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作为贸易救济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契合点,在20世纪前期开始萌芽,并随之产生、演化并发展成了目前的状态。


  

  “337条款实施机制”,虽然不难在大体上循名责实,但仍有必要加以扼要阐释。在法律层面上,除了作为核心法律的337条款之外,还包括国际贸易委员会规则(总规则[14]和专门适用于337条款调查的特别规则[15])、各行政法官在初裁中的基本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规则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紧密围绕337条款而得以系统地有机实施的相应机制;在程序运作层面上,大体包括了行政法官的初裁、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总统对终裁的政策性审查以及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就终裁所作出的上诉审理等主要环节。将这些位于不同层面上但彼此间存在着本质的、天然的有机联系的法律元素囊括于该实施机制中并加以综合性地考察,不仅有助于了解各元素本身,而且还有助于此基础之上深刻理解该机制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密切联系与动态互动以及整体的运行机理和实际效能。


  

  二、337条款实施机制之制度演进


  

  (一)337条款之萌芽与形成


  

  追本溯源,337条款的萌芽最早发端于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of 1914)和1916年《财政法》(Revenue Act of 1916)。《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是针对国内州际间贸易而制定的“不公平行为”条款,而制定于其后的《财政法》则将该条款所体现的宗旨推而广之到了国际贸易之中。在随后出台的《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中,总括性地制定了意在遏制一切不公平竞争做法的规定,它“宣称,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是非法行为,并规定:如果发现存在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关税委员会应将此种影响向总统报告。”[16] 而包含着第337节的《1930年关税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旨在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并从而帮助美国在经历了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萧条并深陷经济危机的泥淖后尽快恢复元气和一改颓势。《1930年关税法》“是美国最具保护性质的法律,它规定了美国历史上最高的关税税率(法定税率)。”[17] 因此,337条款自始便或多或少天然地带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


  

  而就美国的专利权而言,在1922年之前,专利权人针对进口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形并无良策以有效应对。当时,侵犯美国专利权的进口产品数量通常较为巨大且广泛地分布在美国各地,专利权人为保护其专利权免受侵权进口品的侵犯,除了在享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法律救济方式可用。而对于法院诉讼而言,专利权人往往不得不就同一侵权产品针对不同的侵权人在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不同的法院内提起诉讼[18]。基于这种局面,美国国会于1922年制定新关税法之时,遂在这部总体旨在提高美国进口关税税率的关税法的第316节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用以防止和制裁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权的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条款,并且用以有效遏止侵权产品进口的“拒入令”(Exclusion Order)[19]的雏形也规定于这部关税法之中,而这正是337条款及其实施机制的萌芽和发轫。当然,《1922年关税法》第316节并不仅仅只是针对侵犯美国专利权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它甚至意图“遏制美国进口当中的任何类型和形式的不公平行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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