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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之演进及发展趋势

浅析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之演进及发展趋势


于洋;吴锦宇


【摘要】“337条款”得名于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美国法典为第1337节)。它历经了数次修订,其实施机制亦随之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非常强有力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主要用以保护美国的有效和可执行的专利权免遭进口产品的不法侵害。经过近八十年的动态发展演进,该制度体系已经由其自身的演化逻辑而形成了一定的路径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制度上的锁定(Lock-in)效应。因此,可以判断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为己任的美国337条款实施机制将会继续存在和发展,甚至还有获得进一步加强的可能性。
【关键词】337条款;实施机制;制度演化;路径依赖;锁定效应
【全文】
  

  一、337条款实施机制及其产生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遏制国际贸易领域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和恶化,世界上许多经济体都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同时,更是把保护的重点转向了行政保护,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不仅如此,就国际层面而言,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地位并具有显著特殊性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3]也专门地制定了相关条款[4]用以更加明确地规定并强调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


  

  作为推动TRIPS协定得以逐步形成并最终签署的最主要的经济体之一的美国,对国际贸易中的救济措施历来都是重视有加。时至今日,美国对外贸易中的救济措施已发展得种类比较完备,包括如337条款调查所体现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不同性质和不同特点的贸易救济措施。美国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上贸易救济种类最多、制度构建最为严密、救济力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而就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而言,最早可以追溯至其立国伊始便制定的成文宪法中所规定的第1条第8款第8项,即“版权与专利”等条款[5]。通过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随后制定了《专利法》等法律,用以保障智力成果的创造人能够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因而得以从根本上制度性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正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其国内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得以在高速发展过程中逐步地占据了世界领先地位。而恰恰“技术因素是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天然连接’”[6],因而与此同时,随着多方面情势的不断发展,美国国内产业界越来越希望美国立法、司法与行政三大系统能够向其提供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用以遏止来自境外的侵犯其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所以会产生这样迫切的法律需求,主要原因在于,根据美国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由于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一般都未在美国设立经营场所,因此美国法院无法对其行使属人管辖权并因而无法受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所以,在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要么诉之无门,要么则只能选择在特定的法院针对美国国内的进口这些侵权产品的进口商提起诉讼,而这样则会给法院在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带来不便,增加交易成本,根本无法有效地遏制涉案之侵权进口品其后的继续进口,从而直接导致无法有效地对侵权进口品既能制裁于已然又能防控于未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美国的外贸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犹如WTO与WIPO是不同的国际组织。但是,自20世纪30年代,尤其是7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加大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对外贸易关系的调整,越来越紧密地相结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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