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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权动态运行的视角看“三个至上”的统一性

  

  第一次用无知之幕蒙上当事人的眼睛后,法官引领当事人理性地回溯回归到社会正义实现的第三个序列--法律的制定。这就是法官司法活动的第二步,即法律适用阶段。在这一阶段,法官要用制定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相互冲突的“人民利益”,这正是法官的诠释学视角所要求的,因为法官的诠释学视角的意志面向要求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将法律作为自己裁判的准则。在这一阶段,法官丁给两造展示《劳动合同法》第10条[26] 、第82条第1款[27]的规定,并据此裁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假设3:甲系因老母患病不得不辞职回家照顾其母,现已无收入来源经济窘困,而B公司系盈利甚巨的上市公司,网络舆论极力主张B公司应以高于法定标准支付甲工资。


  

  此时,法官丁是否能给予道义考量(扶贫济困)或根据网络民意支持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令B公司支付甲3倍工资呢?显然不行。因为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扶贫济困未必是B公司所秉承的价值理念,法官丁如果以此作出裁判将无法让B公司信服。同样如此,法官丁也不能根据网络民意而做出裁判。[28]可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中法官所必须坚持的基本裁判原则。


  

  综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司法活动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不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当事人将无法理性地解决自己的纠纷,法官也无法找到化解当事人利益冲突的工具。


  

  (三)论证说理与党的事业至上


  

  假设4:乙和法官丁系大学校友,二人关系甚密,甲不知此情。


  

  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时,并非总是能非常顺利地找到与案件事实相匹配的法律,即使有相关法律,法律规则的含义也未必总是清晰的。因此,法官在可能在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时陷入新的困境:(Ⅰ)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有分歧或疑义,原告认为应适用第x条法律,被告则坚持认为应适用第y条法律,而法官认为应适用第z条法律;(Ⅱ)法律规定本身不明确,法律规则的含义需要进一步解释。两种情况都与法官诠释学视角的认知面向有关,因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认知法律规则的意义为何,只有明确了法律规则的意义后,法官方能对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恰当的评价。


  

  法官丁在面对假设4时,陷入了第(Ⅱ)种困境。因为《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法官是否要回避,[29]法官丁与乙的朋友关系是否属于第(三)项所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呢?法官丁想坚持法律至上也难了,因为需要对此条法律加以进一步解释。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应坚持何种标准呢?不仅在适用程序法时法官经常遇到此种情形,在适用实体法时同样如此。同样,在陷入困境(Ⅰ)时,法官也必须对自己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的对应关系加以论证,即对裁判进行说理和论证。这就是司法实践的第三个阶段,论证说理阶段。


  

  法官要走出法律论证的困境或通过说理让当事人信服自己的裁判,则必须再次用无知之幕将自己和当事人的双眼蒙上,从而回溯到社会正义实现的第二个序列、甚至第一个序列,理性地分析律条文,并挖掘法律条文背后的深层含义。此时法官诠释学视角所包含的外在视角开始起作用,法官须引入法律之外的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因素来解释法律。在引入这些因素解释法律条文或论证说理时,法官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即以政治共同体选择的价值追求和正义原则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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