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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权动态运行的视角看“三个至上”的统一性

  

  综上三个方面的论述,不难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人民利益、宪法法律、党的事业是正确的,三者是司法活动中并行不悖的三条平行线,予以坚持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满足社会评价的要求。


  

  四、司法实践四步曲: 审判权的动态运行与“三个至上”


  

  上文论证了坚持“三个”的正确性,进而完成了论证“三个至上”统一性命题的第一步,下面我将论证坚持“三个至上”的可行性,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是能够做到的。


  

  反对者认为法官如果坚持“三个至上”必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论者也试图以许霆案、邓玉娇案等司法实证资料予以证明,却并未深入分析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在论证问题时概念混乱,甚至凭空假想,以致草率地下结论。[23]反对者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根源在于其论证视角的静态性和论证思维的整体性,未认识到司法实践是一种动态的过程,而司法过程针对的也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件。本文将以一种动态视角对一个假想案例的司法过程加以分析,[24]进而论证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能否做到坚持“三个至上”,即坚持“三个至上”是否可行。


  

  假想案例基本案情:甲在乙设立的B公司工作多年,但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甲辞职后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法院受理后由丙法官承办。


  

  (一)事实查明与人民利益至上


  

  假设1:乙系法官丙的配偶,甲对此不知。


  

  司法为社会正义实现的第四序列,在这一阶段,所有个人的信息都充分披露,无知之幕彻底揭开。因此,乙与丙之间的配偶关系这一重要信息在司法阶段得到充分揭示。而一旦披露此信息,可以发现,法官丙由于其配偶为B公司股东而与原告甲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处理这个案件中,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即法官丙、原告甲和被告B公司的利益,这三种利益相互矛盾时,究竟该以谁的利益至上呢?这是法官丙必须面临的选择,法官丙可以选择以自家(本人及配偶)的利益至上,隐瞒其配偶乙系B公司股东的事实而继续审理此案。如果这样,丙法官显然有徇私裁判的嫌疑,其裁判的公正性是值得怀疑的。如果法官丙选择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人民利益体现为当事人的利益),他就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改由其他法官承办此案。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利益与承办法官利益、甚至与受理法院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25]因此,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求法官、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一旦发现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冲突时,必须以确保当事人利益为先,以“当事人利益至上”。司法审判的第一步就是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就是分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法官在此阶段必须紧紧围绕此目标开展司法活动,确保能通过彻底揭开无知之幕查明案件真相,以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人民利益的法律表现形式)。从法官的诠释学视角分析,彻底揭开无知之幕,关注当事人的利益也是内在视角认知面向的一个必然要求,法官必须查明案件当事人所处的具体情境,才能判断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对其是否适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官在司法实践的事实查明阶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须做到的。


  

  (二)法律适用与宪法法律至上


  

  假设2:法官丙自行回避,改由法官丁承办此案。


  

  法官丁接手该案件后,需要处理两方的利益,即原告甲与被告B公司的利益。如果法官丁仅仅以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作为办案原则,他将无法进一步审理案件,因为两造的利益均为人民利益,且原被告势必将各执己见,坚决维护自身利益。面对相互冲突的人民利益,法官丁将束手无策,甚至无法将当事人拉入理性解决纠纷的轨道。


  

  在无知之幕彻底揭开后,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进入法官的视野,法官丁因如何才能让当事人理性地面对各自的利益呢?出路只有一条,用无知之幕最后一层(遮盖个人特殊信息的幕纱)蒙上当事人的双眼,屏蔽当事人在事实查明阶段所关注的自身特殊利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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