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哲学:无知之幕
司法实践活动的直接目标是理性地化解纠纷,终极目标则是实现正义。从更为宏大的视角看,司法是整个社会正义实现过程的一个步骤。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思想,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从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开始的。处于无知之幕下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地位、偏好,甚至不知道所处的时代,只知道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等非常有限的知识。[18]在选择了正义原则之后,通过在四个序列(从立宪会议到立法程序的确定,再到立法,最后到执法与司法)不断揭开无知之幕进而实现正义,在不同进程中人们逐渐获得了社会理论的首批原则及其推论,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结构和自然环境等关于社会的一般事实,直到最后一个阶段(即执法和司法阶段)才获得了个人社会地位、自然禀赋、特殊兴趣等关于个人的特殊事实。[19]
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司法实践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后一个序列,在这个阶段,需要将在此前几个阶段确立的正义原则、制定的法律规范,根据个体各自的特点和环境加以适用。因此,司法实践受制于立法活动,也受制于此前选择的正义原则,司法活动的目标就是让社会正义在个人身上得以昭显。而根据他的无知之幕理论,要在个体身上真正实现正义,前提是无知之幕是逐渐被揭开的。
借鉴罗尔斯在无知之幕中所运用的方法论,我们可以从动态的视角分析司法实践中正义的实现问题。而从逆向思维来分析无知之幕理论,罗尔斯在他的政治哲学中发现一个深刻的人性弱点--人的利己性。这个人性的弱点意味着,如果人人都只关注自己的特殊性,社会正义将无从获得,相反,只有远离自身的特殊信息,才能理性地选择正义的基本原则。无知之幕的暗喻意味着,人只有用无知之幕遮蔽本人的一切特殊信息,才能理性而公平地对待他人、对待社会。
三、对坚持“三个”的新诠释
通过引入上述理论之后,下文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三个”的正确性,以完成论证“三个至上”统一性命题的第一步,即司法实践中坚持“三个”是对的。
(一)为何要坚持“宪法法律”?
在论战中,双方对司法活动应坚持宪法和法律争议并不大,即对于坚持“宪法法律”正确性的论题无异议。虽然如此,本文觉得还是有必要对此再作深入分析。
从法官的诠释学视角而言,由于法官必须以内在视角对待法律,即接受法律作为司法实践活动的行为规范。法官内在视角的意志面向意味着法官在从事司法实践时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存在一种主观的期望。具体而言,在两个方面受到受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一方面,法官自身的行为受现行法律的制约,法官必须接受程序法规定的规则操控整个司法过程,否则将会因程序错误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法官还期望案件的当事人受到法律的约束,即期望当事人也接受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规范的限制,法官则将对其作出否定性的评价,故法官的裁判还受到实体法的限制。
如果法官不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虽然能够做出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裁判,将有违程序正义。同样,如果法官在程序正确的前提下却不依实体法对案件作出评价,则有违实体正义。因此,持内在视角的法官,在意志面向上要求自己必须坚持宪法和法律,同时法官也要求当事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要求。[20]可见,从法官的诠释学视角看,坚持宪法和法律不仅仅对法官而言是正确的,也是整个社会对法官司法实践活动的期待,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评价标准而言也是正确的。
(二)为何要坚持“人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