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权动态运行的视角看“三个至上”的统一性
——与贺卫方先生商榷
朱书龙
【摘要】本文在回顾理论界关于“三个至上”统一性问题的论战后,分析了学者们在论证此命题时存在的三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命题性质认识错误、论证思维的单一性和论证视角的整体性。引入了
立法法理学的法官的诠释学视角、商谈法哲学的人民主权理论和政治哲学的无知之幕理论分析司法实践主体、对象和目标的特殊性,进而在对坚持“三个”作出全新诠释的同时,论证了坚持“三个”的正确性。最后,从司法实践动态运行的视角,论证了坚持“三个至上”的可行性。全文通过论证坚持“三个至上”的正确性和可行性,分两步完成了对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三个至上”这一实践命题的论证。
【关键词】司法;“三个至上”;统一性
【全文】
一、学术界关于“三个至上”的论战及其评述
2007年年底,中共中央提出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即“三个至上”)的作为政法工作指导思想,此理论提出后在法学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三个至上”是统一的整体,另有不少学者则质疑“三个至上”的正确性,对立双方各执一词,迄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
(一)论战回放
2008年8月,贺卫方先生发表题为《“三个至上”谁至上》的博文质疑“三个至上”的正确性,引发论战。该文从逻辑推理的角度认为“至上有其唯一性”,如果三者各异,其位阶顺序应当是"党的事业最高,人民利益次之,宪法法律再次之",若三者无区别则为同语反复。并认为“如果用‘三个至上’作为指导司法的准则,那么司法官员就必须在每一个案件里对于三者作出辨析,要时时分析,怎样的判决不损害党的事业,怎样的判决符合人民利益,当然还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如果放开手让不同的法院、每一个法官都按照各自对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理解而不是严格地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则去办案,国家的司法岂不是要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燕瘦环肥,五花八门”。[1]
面对学者的质疑,2009年6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学者召开理论研讨会,讨论“三个至上”的统一性问题。[2]与会学者从多个角度论证“三个至上”的统一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个至上”是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不是具体的司法规范,三者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本质上是相互一致、内在统一的;[3](2)“三个至上”从事业、利益和法律效力这样三个角度,分别确立了执政党事业、人民利益和宪法法律在各自系列里的最高地位,三者之间并非矛盾关系,而是辨证统一的互补共存关系;[4](3)“三个至上”实际上是“一体三面”,三位一体,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核心内容、精神实质是一样的,从不同角度对人民司法提出了要求,要求人民司法从政治上、社会效果上和法律上要做到高度、有机的统一;[5](4)“三个至上”是一个相互依存、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6]
对于学者们的回应,贺卫方先生再次发表《三位不一体论--与贾宇、李林、王振民、郭峰、韩大元、卓泽渊、张志铭、马怀德、付子堂、王立民、朱继萍教授商榷》的博文,指出学者们在论证“三个至上”统一性时无法摆脱的神学色彩,并以史料论证“党的事业”曾与“人民利益”相抵牾,进而认为在利益、价值和观念多元的时代一个政党很难成为社会中所有利益和观念的总代表。[7]学界对此尚无回应。
(二)分析与批判
“三个至上”作为一种政治观念,学者提出质疑,支持者亦应从学术理论的视角予以回应,但在论战中,很多支持者却仍以政治话语回应学术质疑,以致显得苍白无力。这也不难看出政治话语与学术话语之间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