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舆论审判”对无罪推定的冲击
1.媒体充当“法官”角色,先入为主地为犯罪嫌疑人“定罪”
作为新闻舆论报道创造者的媒体,从市场运作的方向和大众新闻欲的标准出发,不可避免地具有追求新奇动力和感性判断是非的情绪冲动,极力地渲染追诉行为,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定罪之前,就通过社会舆论表达一种对犯罪的推断,甚至是代替法官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样一来,媒体对犯罪事件的报道就容易形成如此局面:要报道犯罪事件,难免会报道一些带有记者个人倾向的、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在无形中构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推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虽然法律赋予了媒体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实行进行式报道的权利,但媒体不能越俎代庖,通过报道或评论影响审判,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性质做出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定性,出现“媒体审判”或称“舆论审判”、“报纸审判”(trial by mediaor trial by newspaper)[17]。它反映的是畸变的新闻价值观,不仅违反了无罪推定的规则,妨碍了司法公正,而且不利于受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新闻舆论报道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犯罪新闻因为要报道犯罪事件及犯罪嫌疑人,媒体为了使情节更加生动曲折、人物形象更加突出,往往极大地渲染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严重损害其名誉[18]。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犯罪嫌疑人的名誉同样不能损害,不管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多严重,新闻舆论报道只能限于披露事实,而不允许损害他的人格、侵犯他的权利。在我国的新闻舆论报道中出现这种侵权行为比较早,而同时,相关法律的规范形成又比较晚,而且实际执行不严。鉴于这种情况,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要完全撇开个人的感情,客观真实地报道案件事实,用事实说话,报道过程中要注意措辞严谨有分寸,带有恶意攻击性的贬义词语绝对不要使用,以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三)国外媒体的做法
笔者认为国外法制新闻报道的方式值得借鉴:英国报纸报道刑事案件发生经过时的做法是:严格按照检察官起诉书的内容撰写新闻稿,申明这是报道检察方的意见,记者也不能根据道听途说的事情进行绘声绘色和带有倾向性的描绘[19]。美联社则要求严格信奉下列方针:凡不是你亲自看到的,一定要指出消息来源,除非是最起码的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