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规则包含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这一义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的证明责任在起诉一方,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但有权为自己辩护,其不当辩解不应作为量刑时加重或从重的根据。当然,这里不得不提这样一个特殊情形:现行《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证明责任是由被告人承担的。
关于举证责任这一点,杨兆龙先生表述如下“:其一,有罪的举证责任属于侦查、检察及审判机关人员;刑事被检举人对自已的无罪有举证的权利,但无举证的义务;任何机关或人员,不得强制他对自己的无罪提出证明,也不得因他不提或不能提出这种证明而认为有罪;其二,对犯罪的调查、侦讯、追诉及审判包括上诉审理程序中,调查、侦讯、追诉及审判机关及人员应该全面地、多方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主动地考虑足以证明被检举人无罪的各种事实及证据。”[9]
4.沉默权
沉默权应当包含在无罪推定的规则之中,还是作为与其并列的一个原则呢?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在无罪推定的内容之中,它是第三点内容即举证责任的引申:由于被告人不负必须陈述的责任,即没有证明无罪的义务,也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所以被告人拥有沉默权。
沉默权,有学者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10],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专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者有权拒绝回答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并且不因此受到追究或产生不利后果。
5.追诉机关不得违反正当法律程序[11]
这一点要不要单独列为无罪推定规则的内容之一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笔者认为,这一点其实是与第二点相对的,当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了很好的尊重时,追诉机关也就没有机会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了。
6.一事不再理[12]
一事不再理,即被告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宣告无罪,追诉机关、起诉人不得再就同一事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即使起诉人重新获取了新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法院也不能受理。
二、“舆论审判”对无罪推定正当性的冲击
在阐述完无罪推定规则的内容之后,我们有必要谈一谈它的正当性。鉴于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舆论审判”现象和笔者有限的能力,本文不可能而且没有必要对无罪推定的正当性论述得面面俱到,所以,笔者将从新闻舆论报道的不当定位这一角度出发,阐述“舆论审判”对无罪推定的冲击,从反面反映无罪推定规则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