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的规则及其正当性论述
——以新闻舆论报道的规范化为视角
胡亚球;张熠
【摘要】无罪推定作为刑事诉讼的“黄金规则”,所包含的具体规则内容十分丰富,从贝卡利亚的经典表述,到各国的具体规定,无不体现出“任何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被认为是无罪”这一观点。无罪推定规则的正当性有多方面的体现,文章仅从新闻舆论报道的规范化这个视角入手,阐述“舆论审判”的不当性及其与无罪推定规则的格格不入之处,并且对是否允许“舆论审判”作为例外情形存在而提出疑问。
【关键词】无罪推定;新闻报道;“舆论审判”
【全文】
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灵魂。关于无罪推定规则的内容虽有不同的表述,但大都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任何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被认为是无罪”。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对无罪推定正当性的冲击——新闻舆论报道的角色定位欠准。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一诺伊曼在《沉默的螺旋:舆论——我们的社会皮肤》中说到:经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给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来认识。“沉默的螺旋”假说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传媒提示和强调的即便是不公正的意见也会被当作“多数意见来认知,媒介具有创造现实的巨大力量。[1]”这样一来,媒体作为舆论的主要创造者,就会充当“法官”的角色,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就先对某些案件作了定性,形成“舆论审判”,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极大冲击了无罪推定的正当性。
一、无罪推定的规则
(一)无罪推定的来源
关于无罪推定的来源或者说是渊源,笔者所接触到的有三种观点:
1、大多数学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针对封建司法制度的酷刑拷问,提倡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而提出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待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不能叫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2]笔者认为,贝卡利亚仅是从禁止刑讯逼供的角度来探讨无罪推定原则的,而且这仅是近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规则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