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明度原则下的国际监督
透明度原则首先要求贸易管理行为及其依据要公开,要在公开的出版物上公开、要设立咨询点为国内外的政府与个人服务,这可以帮助我们在WTO全体缔约方的范围内实现贸易管理的公开化。公开的贸易管理可以使外国的经济活动主体和政府更加便捷地了解一国的贸易管理政策,预判国际贸易风险并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考虑到外国政府很可能对本国政府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做出强烈回应,并针对本国产品和服务进行报复性的贸易行政管理,很多政府不得不在强烈的经济利益刺激下克制贸易保护的冲动。
其次,公开的贸易管理使得外国政府和个人对一国贸易管理行为是否符合WTO的要求、是否有利于自由贸易的评判更为便捷、更为准确。公开的贸易管理政策和贸易管理行为,相当于亮出了标靶,如果违背了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那必然会引起贸易争端,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落败,进而不得不承受其他缔约方经济上的报复。因此,在贸易政策和行为必须公开的前提下,政府必然要考虑贸易保护引发的国际后果,从而有所收敛和忌惮。如果可以偷偷摸摸地进行贸易保护而没有公开义务,那么贸易保护必然更加猖狂。一个反面但是有信服力的例子是自金融危机以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因其贸易行政管理行为不符合透明度要求而被诉至争端解决机构。投鼠忌器或许是对这个情形的最好解释。
第三,透明度原则虽然是国际法上的原则和制度,但是却规定了各缔约方必须在国内法的层面为贸易管理的相对人设置救济程序[4](正当程序原则)。这种救济程序尽管是纯粹国内法上的,但是从实践来看却完全有可能为来自外国的竞争者提供一种公平的救济方式。国内的救济制度其积极意义不仅仅在于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多设置了一个救济机会,而且它适用法律及程序事项的确定性更强、其审判期限更短,执行更便捷。GATT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闻名遐迩地久拖不决。WTO虽然在审判期限上有长足的进步,但是一个案子拖上个一年两年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国内法的审判期限则通常不会这么长。上述的案例,从起诉到判决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
透明度原则所要求的国内救济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一项政策或者某个行为,如果被认为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会因为被判非法而不能实施,这是在贸易保护恶果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之前的“事前救济”.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则是以已经发生效力的贸易政策和贸易行为为诉讼客体,是一种事后的救济。其次,国内法的执行远比国际法的执行来的更容易。它不需要执行上的司法协助与互助,它不需要“执行小组”的监督,它所需要的只是维持或者终止一项本国政府的行为,这几乎是不需要执行成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