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印刷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协定》
与印刷字体相关的唯一国际公约是《印刷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协定》,[15]其于1973年6月签署,但至1996年3月20日才生效。其明确缔约方可以选择版权法、工业设计法、特殊立法以及多重法律保护印刷字体,但其他的规定模糊或者粗略。该国际条约迄今只有十来个国家参加,我国至今还没有加人,其影响有限。
三、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
对于字体包括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法律保护,唯一相关的《印刷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协定》国际条约的规定粗略,影响有限,而且我国没有加人;同时各国的相关立法及其行政、司法实践各行其是,莫衷一是;我国目前也没有如同我国台湾地区或者英国的专门化的针对性立法;而且相对于字母简单组合的西方文字及单字而言,形体较为复杂的汉字及单字更容易成为着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在我国法院具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着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已经发生的相关判例中,有的认定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之字型属于具有审美意义的美术作品,[16]并认为该汉字字体字库“是美术作品的集合”,其“每个汉字和字符”都系经“独立创作完成,构成美术作品”;[17]有的则判决汉字字体字库及其计算机软件属于美术作品,但其单字都不构成美术作品。[18]我国业界与学界对汉字字体字库及单字的作品性质、生成条件等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着差异和冲突。在这样的国内外背景下,应当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的架构下分析汉字印刷字体及其单字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不具可复制性的汉字印刷字体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
从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现有作品分类来看,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之单字应纳人美术作品范畴。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19]众所周知,美术作品的首要功能是“审美意义”,而不是传情达意(传情达意是文字作品的首要功能)。具备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被保护的不是其传情达意的文字涵义而是其作为艺术作品的字型或称字形,其相应的首要功能就是审美意义,在于“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
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本身是抽象的和无形的,必须依附在有形的单字及其字库上才能显示和表达;而且并非所有汉字字体或者汉字印刷字体都有独创性,其中有一部分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可能达到独创性高度。然而,无论是否具备独创性的汉字字体包括汉字印刷字体,其本身仅仅作为一种抽象和无形的表达特性或风格特征,必须具体落实到单字上才能显示和展现,所以汉字字体包括印刷字体本身没有可复制性,因而其不受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